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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頭角大火看香港

大火焚燒超過四日,不幸奪去兩位消防人員生命。話說回頭,此大火之所以令全港注視,是因為先後有兩位消防人員被奪去性命!

政府的層面

消防處成立了專案小組,該專案小組將循四個方向調查,包括: 1)是否涉及刑事成分、2)引致消防人員殉職和受傷的原因、3)工業樓宇的使用及營運模式,4)如何改善消防處的行動程序。

1)大火起因是迷你倉天花板的冷氣機短路,發出火花令雜物燃燒再繼而波及密集式貨存的其他範圍。大概是不幸的意外而難以形容為刑事縱火!

2)引致消防人員殉職方面,就要分成兩件事去分析!高級消防隊長張耀升先生不幸殉職當日何時到達現場?到達後進入火場次數多少?每次進入時間及相隔的時間多少?當時火場環境如何?是否適合使用鼓風機?

兩日後消防隊目許志傑先生不幸離世,許隊目殉職當日何時到達現場?當時因何由防守式滅火策略轉為進攻式㓕火策略?客觀條件及環境是否適合?許隊目當日進入火場次數多少?每次進入時間及相隔的時間又是多少?

是次大火,不論傷勢如何,共令到多少人員受傷?傷勢較嚴重的,是否多數出現熱衰竭?成因是否因為黃金戰衣太過耐熱,反而令消防人員於五六百度高溫的現場逗留太耐而令身體難以承受超高溫?黃金戰衣耐熱性強但相對以往的工字衣笨重,是否應該繼續以氧氣樽容量作為人員進入火場時間的計算標準?一套戰衣裝備是否適合所有環境,有沒有空間可靈活處理?

3)工業樓宇的使用及營運模式:香港地的工業樓宇出現迷你倉,並非新鮮事。消防處有否在操練、實地演習、課程理論方面與時並進?工業樓宇除了轉型為迷你倉,亦出現大量寫字樓、劏房、食肆、樓上舗、水貨倉等。消防處又有否任何針對性嘅措施?

4)本人建議消防處制定嚴謹的火場工作指引,包括a)定明消防人員在特定時間內進入火場次數的上限;b)定明消防人員每次進入火場的時間上限(應該以人員的體格、年齡、經驗等作準則而非以氧氣樽的容量作準);c)定明消防人員每次進入火場之間的時間間距;d)一條只用作緊急求救的無線電頻道;e)檢視各種因不同用途而出現的特殊工廈環境,是否需要在操練、演習及課程理論上兼顧;f)日常操練、演習,能否兼顧大規模事件,安排超過一間消防局的當值人員進行共同演練;g)集中防火工作的方向是正確的,能否再加強?例如修例下放部分工作及權力與員佐級職系,增加防火工作的人手;h)管理層日常工作應回歸部門重點,消防、救護首要是救災救人,其他的只是次要!

市民的層面

大膽假設沒有消防人員不幸殉職,而有市民在火災離世,全城會否一窩蜂指責當局救災不力?

一人一手機一鏡頭,非常容易上傳互聯網、社交網站!一張相一段文字已經可以人人皆記者!今次大火的大前提是有消防人員殉職,亦因此而全城關注,但仍然有市民埋怨火災影響了自己的日常生活!一個城市的文明,可以由自私程度量度!

消防人員當然明白工作具有危險性,但不代表眀知山有虎硬要向虎生行的!而今次在一個非常困難的火場環境,並已經有人員殉職及有機會塌樓的情況下進入火場滅火,明顯是要避免大火燒至塌樓,此決定合理與否難以定論!大膽假設若消防處在張隊長出事後只採用防守式滅火策略,不派人員進入火場而令工業大廈燒通頂、塌樓,令到附近的居民、學校、商戶、交通受阻,又會是一大堆投訴?定還是繼續忍耐體諒?萬一到時有市民死傷,整件事又會否一百八十度轉變?

是次大火的工廈並沒有消防灑水系統,就算有的話,市民能否確保自己的存倉不用盡每分每吋,又有否注意有沒有存放過量的危險品?立法、執法永遠都不能完美地防止所有意外,這些都需要每一個市民反思的!只考慮一己方便,不會令社會進步!

社會進步,防火工作及意識提高,令火災次數大減,當然是好事,但亦直接令到消防人員面對火場環境的機會減少,會否影響工作表現是消防處需要優先處理的!社會進步應該包括減少意外當中的傷亡情況,但近十年共有七名消防人員殉職,實在太多!由始至終,最重要的是消防處檢視火場行動中的管理,日常操練、演習亦應兼顧社區的實際環境,盡量減少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風險!消防救護,救火救人已經足夠,其他的不幸事件不願見!

後話:雖然已離開消防處超過十年,仍然有很多舊同事、好朋友任職消防、救護;每次見到這些不幸事件,令人傷心,所以思考了幾日決定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