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獨立媒體(香港)聲明:強烈反對新《公司條例》限制資訊流通

根據蘋果日報(1月8日)立法會會議文件(見附件),政府計劃將新《公司條例》在2013年分批提交立法會審議。惟其中「擬議附屬法例」(d)項《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中,草擬只有指定人士(見註)可向公司註冊處查閱公司董事或公司秘書冊內所載的董事、備任董事或公司秘書的身份識別號碼及住址。換句話,新例實施後,記者及公眾將被剝奪查閱相關資料的權利,獨立媒體(香港)就此表達強烈反對。

有限公司要員(如董事)的資料乃公共資訊,不應納入私隱的範疇。成立及註冊公司屬商業行為,不論顧客(公眾)或生意伙伴均需要索取正確無誤的公司及要員資料以作識別和參考。這些公司高層資料可以幫助預防詐騙及其他商業罪行,銀行公會在諮詢意見中亦表示這些資料有助監察洗黑錢活動,惟政府沒有接納意見。修例將會奪去公眾及消費者的知情權。這種限制資訊流通的措施,實在有違國際倡議公開資料(Open data)的趨勢。近日申訴專員公署高調就公開資料機制及政府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直接調查,足證「公開資料」對整體社會的重要性。政府現怎能倒行逆施?

再者,一貫以來,向公司註冊處合法地查閱公司登記人資料,是促成公眾及傳媒對企業管治及公職人員操守作出監管的最重要利器,而核實調查對象身份避免「冤枉好人」亦是必需。以去年為例,本地傳媒屢次成功揭發官員及權貴的不當行為和醜聞,如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以公司名義持有劏房單位、上屆行政會議成員劉皇發漏報利益、及今屆行會成員林奮強涉偷步賣樓事件,均見公開資料對監察公職人員行為操守是何其重要。香港回歸十五年,政治制度依舊畸型,不民主的社會體制及政府用人為親愈益嚴重的情況下,實在需要公眾及傳媒肩負監察政府及社會的角色。本會質疑這項對公眾和傳媒如斯重要的修改條文,諮詢對象卻集中在工商界,明顯是諮詢不足,漠視持份者之一的傳媒業界意見。

本會認為,新《公司條例》將會嚴重削弱傳媒監察社會及問責官員的職能,同時限制流通公共資訊,既不合情亦於理不合。政府若一意孤行通過草案,顯然屬打壓新聞自由,破壞港人的核心價值。本會明確要求政府撤回《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的新修訂。

二零一二年一月八日

註:規例訂出下列人士有權向公司註冊處查閱公司董事資料:資料當事人、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的人士和公司成員;公職人員、公共機構或為執行職務的人員;清盤人、接管人及破產案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