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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預算案的加煙稅陷阱

財政預算案的加煙稅陷阱

據明報一月十七日報道,繼曾俊華放風說考慮加煙稅後,吸煙與健康委員會亦「巧合地」建議政府大加煙稅22%,至佔一包煙零售價的75%。如以現行煙價為39元計算,則再加稅後煙價將升至60元一包。(若將新煙價除以最低時薪,該比率之高敢信是已發展地區中數一數二。這代表甚麼?這代表基層煙民被雙重剝削。)

現再套用我先前用於高鐵和政改議題的ARM分析框架,即目的(Aim)、理由(Reason)、手段(Means):

加煙稅明顯是一種手段,但經由這手段是為了達到甚麼目的?該會主席提出了兩個目的,即(一)加煙稅可避免未成年人仕吸煙;(二)可鼓勵煙民戒煙。

這兩個目的本身是無可厚非的,但問題倒在於若以手段甲以達至目的乙,是否具備充分理由?

九十年代 煙草廣告任賣

眾所週知,香港政府在九十年代前,對吸煙及其營銷是採放任甚至縱容態度的。那時候,煙草廣告是任賣的(例如,八十年代的萬寶路是全港數一數二的廣告大戶,廣告額隨時多過滙豐),而有關的政府忠告語句則是欠奉的。當年很多人就是在如斯環境下染上煙癮。如果各位認為現時的反吸煙政策是正確的,那麼我們就不能否認當年港府的做法是不正確的。所以當年染上煙癮的煙民在很大程度上,本是受害者。他們不止健康受到危害,而且還要長年負擔日益沉重的金錢懲罰。

對,避免未成年人仕吸煙,是無可厚非。但這責任不應藉由變本加厲懲罰煙民,尤其是早在九十年代之前已染上難戒的煙癮的基層煙民來達致。而這已是關乎公義的原則問題了。

英語中,亦有云,即使只是怪罪無辜者(blame the innocent),在道德上已是錯。現在的情況則更不堪,是懲罰受害者(punish the victims)。

能預見的是,有些人會反駁說煙民並非百分百受害者,但無論是七成抑或八成,仍無改上述的基本邏輯。

至於「可鼓勵煙民戒煙」(這七字是原文照錄)的目的,首先「鼓勵」一詞已是在偷換概念。如這說法竟能成立,那麼僱主刻薄剝削員工,也可說成是鼓勵他們上進了!至於甚麼方堪稱鼓勵,大家都知,大抵不離提供有效的誘因又或協助,總之手段有的是。二來, 一個各地政府皆心知肚明的事實是, 大加煙稅確會令稅收大增,因煙草需求是很缺乏彈性的;而且戒煙之難,正如科研報告亦有指出,實明顯有甚於戒酒和戒大麻。三來,試問港府今年用了多少錢在助人戒煙上?我們唯能肯定的是,較諸今年數以十億元計的煙稅收入,實九牛一毛罷了。四來,更何以堪的是,政府這做法實質是在魚肉人不特止,還要在口頭上佔人便宜,說是在鼓勵你。請問大家認為應以甚麼形容詞去形容這種伎倆?

須重申,這同時亦是一個關乎公義的原則性問題。可是現在卻有一些團體正為此手段而背書,也許他們以為自己是站在道德高地。殊不知,他們所表態支持的加煙稅手段,不單在骨子裏是又一歛財手段,而且更是在腐蝕着社會的道德基礎。正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希望大家能以正確手段達至目的,及對公義有所明辨與堅持。

正是有批判亦有建議 – 既然難度較低的戒酒都有專門的戒酒中心, 何不設立戒煙中心? 政府只須從每年數以十億元計的煙稅收入中撥一部分出來, 即足以成立一專門的戒煙中心, 提供與戒酒療程相若的具真正效用的戒煙療程。這樣, 每年可令數以千計人仕脫離煙民行列(當然煙稅收入則隨之下降)。只要這不是一個偽善的政府, 即口講就為你好, 實際卻只為掠你水的話, 實沒有理由不贊成並推行此建議的。

圖及小題為編輯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