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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辦學是罪?(全民教育局特約文章)

民間辦學是罪?(全民教育局特約文章)

(文:林芷筠@本土研究社)

「香港民間學院」是本土研究社策劃的計劃,嘗試在大學體制以外實踐知識自主,推動民間知識生產及傳播,凝聚本土知識社群,介入社會關鍵議題。過去兩年間,涉獵過的課題廣泛,例如政治、哲學、城市研究、農業、世界史、金融史等。至於授課形式,除了較靜態的講課和討論,我們亦曾舉辦工作坊和田野考察的體驗式課程,讓學員對相關議題有更深刻的體會。

「無牌」和「辦學」

可是,本年三月底,忽然有教育局人員來「放蛇」,觀察我們其中一堂課,最後更發出警告信,說我們無牌辦學。根據《教育條例》條例,「學校」的定義是「一間院校、組織和機構,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以上,或同一時間向8人或以上提供幼稚園、中小學或專上教育課程,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包括以專人或郵遞服務交付的函授方式」。

先不談人數限制,首要更值得商榷的,是到底何謂「教育課程」?三年前,同僚特意參加教育局的講座。當時,教育局提及只要課程不屬於中、小學課程的話,或屬興趣班的性質,主辦者無須註冊成為學校也可舉辦。三年後,同樣是教育局,卻說我們的課程有「學術成分」,屬教育條例監管的課程。當日被警告的課堂是《否想數學》,所談的是數學的文化意義,相比大學課堂,課程更接近興趣班。我們問對方,這些內容與條例有何關係,對方卻說內容與大學課程重疊。我們問他是否真的在大學聽過這些內容,對方又迴避繼而扯開話題。對方打比喻說,教琴是教「技巧」,那不當是「學術」;但若談及「樂理」,就有「學術成分」。但學過樂器的都知,你能完全不學樂理嗎?難度老師一談到音樂理論、作曲原理就即當「課程」要領牌嗎?最後對方又說,就算今天不警告,下次若由另一個職員到訪,也有機會認為我們是「辦學」而發警告信。那不是直接承認,條文內容沒有清晰定義,執法可以是因人而異嗎?

更有趣是,那名教育局職員提議我們,以後的活動「圍圈坐」,看來不似有一位導師在授課而是互相傾偈,那就不太似「上課」。這樣子邏輯又轉了,顯然不是消防安全的考慮。原來討論同樣的「學術內容」和牽涉同樣的人數下,只要換換模式,就可以不用受教育條例規管,不是太兒戲吧?不,再看看條例中的「學校」定義,還有「任何形式」這個魔鬼細節,一個組織在網上發佈有「學術成分」的片段,又算不算是無牌辦學?

條例不清晰 刀原來早在頸上

手握不清晰的定義,向民間發警告信,顯然產生寒蟬效應。民間學院的事件爆出後,收到不少友好團體詢問,他們疑惑自己機構舉辦的各式各樣課程,到底只是興趣班,還是受教育條例規管的課程,擔心突然被「放蛇」。但我們可以如何釐清定義?有立法會議員入信,要求當局回應,得到的回覆又是重覆條例的文字,沒有正面回答。要麼就繼續辦下去,直到教育局再「放蛇」然後直接檢控,就由法庭定斷。上法庭解決,就要預備大筆官司費,這樣根本不容民間小規模的辦學團體生存。

有朋友說,既然如此,就乖乖申領辦學牌吧。若果這是清晰的要求,那我們當然別無他法。但對於各個民間知識生產者,若想以教學維生、小本經營,領牌無疑成為一度頗高的門檻,逼使你必先有一定的資金成立公司,再找固定和合資格的場地經營。回到根本,其實規範辦學的原意是甚麼?保障學生安全?確保教學質素?還是監管民間知識生產的手段?在法律成為政治手段的社會,這些猜想絕不無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