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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公共空間其實是甚麼?(二)之 這就是香港

公園公共空間其實是甚麼? (二) 之 這就是香港

之前已經論述公園除了休閒之外的社會意義(公園公共空間其實是甚麼? 星島日報 2010-09-18),如今不再覆述了。補充的是在前文中,遺漏了公園或者公共空間與藝術發展的關係,故此今次且憑有限的經驗彌補前文之不足。

筆者今年有幸獲邀到本地一所創意書院任教有關空間與社會關係的課程,認識了一眾充滿創意的同學。然而他們對於社會的關注及參與的態度,同樣值得讚許。有別於純粹集體發洩與叫囂,喧鬧過後又重新回到於不公義制度,低頭認命等待下一波集體發洩的機會,這群學生在參與過後總會花時間沉殿感受,並將經驗透過不同方式創作而籍以保存及表達。或許他們會認為這不過是靈感的表達及抒發,可是他們其實在不自覺 (或自覺下?)建立時間與事件的關係,從而架構出本土社會的脈絡。

籍著表達,他們使事件不再是獨立及偶發,以及同時透過分享創作品,將感覺、反思等的價值觀贈予觀看或體驗者,在更廣泛及非語言符號層面散播「共同意識的種子」(班納迪克.安德森,《想像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與散佈》)——持份者 / 香港人的身份。如果略嫌抽象,或者用內地維權藝術家艾未未在《此時此地》的說法:「它(藝術)的價值就在於實踐者、體驗者和觀看者由此獲得了對生命的新的認識——在個人行為上,在認識論上,生命由此不同於從前。」,就是說藝術是可作為分享意識及價值媒界。

由此及見,藝術創作除了如政府經濟邏輯主導下的「產業」說法外,理應更廣泛的社會意義。然則,在發揮此等意義的前提就是應如何完善藝術品與公眾之間的橋樑,如何使兩者相遇繼而引發效應。可能是因為以文化藝術作招徠的西九動工在即,也有可能是政府對於藝術推廣的「今是而昨非」的心態,康文署舉辦了「藝綻公園」的計劃,邀請大學生共同參與建設公共空間的文化氛圍。

無可厚非,署方是做到了《施政報告》中陳述的善用公共空間以擺放新晉藝術家和學生集體創作的視覺藝術作品 (四大公園變身藝術創意地,星島日報,23-12-2010) 。可是還有一個根本的問題,就是公共空間當中「公共性」的定義——如果新晉藝術家和學生在沒有得到康文署的邀請下,能否在公園中創作或者展示他們的作品?又或者,如果以上文「藝術作為分享意識及價值」的邏輯作基石,康文署又會按甚麼準則來「選擇」可以在公共空間展示或創作作品的伙伴單位?而這個問題更是涉及到代表性:究竟作為為公眾服務的署方能否代表市民篩選意識形態及價值觀?潛台詞是管治階層如何運用大眾賦予的權力來製造規條及禁止「異端邪說」與民眾接洽。

最後,有一個經驗頗值得作為本文的結束。4月時,筆者和學生在九龍的一個公園進行一個針對現時公園缺乏青少年設施及過多「禁止」標語 (座椅附近多達5個不同大小的「禁止吸煙」警告標語,尚且未計算在公園範圍內多幅大張的黃色禁止吸煙標示) 的「活化公園」創作。該公園一直都沒有太多人使用,即使創作當時都不過2-3個晨運人士(其中一人是場地經理假扮)。然而當我們動手之際,旋即有數名保安出現監視,最後便衣場地經理 (假裝晨運人士) 更來勢兇兇地要求保安員護送我們離開公園範圍。這一種拒絕的姿態,以至公園背後運作的邏輯究竟是否歡迎藝術創作呢?

這種矛盾,還是一位朋友看得真看得清。看罷康文署現在歡迎藝術於公共空間發展的新聞後,他在臉書上只是輕輕地寫了一句:「這就是香港... 」

延伸:
《此時此地》,著:艾未未
《想像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與散佈》,著:班納迪克.安德森
「活化公園」計劃:http://www.facebook.com/album.php?aid=165239&id=664013088&l=42167a67c9

鄺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