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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管理局行政總裁許漢忠,涉嫌觸犯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8條〈虛假證據及欺騙〉

每位好媽媽都會教導愛兒,做人要誠實,不要撒謊(廣東話生動地描述為「講大話」),這當然是因為誠信彰顯人禽之辨,功利實際來看,講大話是犯法的。兩個人之間的大話有民事責任,而當大話涉及公眾利益,更是刑事罪。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8條〈虛假證據及欺騙〉表明「(1) 任何人在訊問過程中,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向其提出在研訊主題上具關鍵性的問題,蓄意給予虛假的回答,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 (2) 任何人向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提交虛假、失實、揑造或揑改的文件,而意圖欺騙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但如此等文件的提交構成第(1)款所指的罪行者則除外」,就是規定任何人不可向立法會講大話。

機場管理局行政總裁許漢忠在2011年7月19日的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的發言提到「關於跑道呢,頭先有朋友提到跑道既善用問題,當然呢,我地目前泥講,即係同民航處同埋呢個英國航空既專家方面研究落泥呢,我地既跑道呢,兩條跑道係六十八個升降一小時,呢個係喺多方面認同既一個可以處理既起降量」,而機場管理局呈交予立法會的CB(1)2364/10-11(01)號文件(即公眾一般可索取的《香港國際機場2030規劃大綱》)中第24頁提到「該公司(按:即英國國家航空交通服務有限公司 - NATS)的研究結論指出,鑑於香港國際機場的特殊情況(如機場周邊有大嶼山本島的鳳凰山、老虎頭山和大東山,也有大帽山和青山,造成地勢限制;空域擠迫而管理複雜;在機場起降的不同機種組合等等),加上要全面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及最少分隔距離規定,香港國際機場不論採用哪種起降運作模式,實際最高跑道容量只可由現時的每小時61架次提升至2015年的每小時68架次。有關研究結論已獲民航處核實及接納。」

但明明NATS空域及跑道容量分析 - 最終報告第一期乙部第27頁(見下表)提到,香港國際機場的雙跑道容量最高可達每小時七十三班,這是機場管理局未有如實向立法會呈報的關鍵數據,而圖表中註解NATS style spacing的大前提是確立「珠三角空域一體」(同報告第72頁,見引文一),這亦是機管局一直未有向立法會提供的。機管局的立論,是香港國際機場在2030年,現有雙跑道的上限不能滿足需求,故此需要興建第三跑道;我認為「雙跑道容量最高可達每小時七十三班」這數據對於立法會考慮是否需要興建機場第三跑道非常重要,因為倘若香港國際機場的雙跑道容量是每小時七十三班,則「2030年會出現飽和」之說應可順延若干年,機管局所營造的「興建跑道刻不容緩」之說亦將無事實基礎;而「珠三角空域一體」則無論是否興建第三跑道,都對香港航空業有利(同報告75-76頁,見引文二、三),機管局所聲稱的「已獲民航處核實及接納」,未知是否把「珠三角空域一體」的因素納入考慮之中,如果民航處的核實及接納是建基於機管局未有向民航處如實反映顧問報告的「珠三角空域一體」建議,則是民航處與機管局之間的瓜葛;如民航處已經有考慮「珠三角空域一體」的因素而向核實及接納雙跑道的容量極限,則亦是民航處與機管局之間的瓜葛;如「民航處核實及接納」只是機管局錯誤引述,則機管局有「向立法會會提交虛假、失實、揑造或揑改的文件」的嫌疑。


圖表:空域及跑道容量分析 - 最終報告第一期乙部第27頁的截圖,機管局一直無向立法會提出香港國際機場雙跑道的最高容量可達每小時七十三班


引文一:同報告第72頁,NATS建議執行NATS style spacing前應確立珠三角空域一體



引文二、三:同報告第75-76頁,「珠三角空域一體」無論是否興建第三跑道,都對香港航空業有利;無「珠三角空域一體」更無法實現第三跑道應有的容量。

鑒於機場管理局行政總裁許漢忠在立法會的發言及機管局呈交予立法會的文件,我懷疑他可能觸犯了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8條〈虛假證據及欺騙〉,我會以電子郵件向香港警察報案。

延伸閱讀:機場管理局委託各顧問公司所做的報告

亦載於:http://dragonlordgarden.blogspot.com/2011/09/382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