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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希案」過了10年,關於「影像性暴力」,我們學懂了什麼?

「陳冠希案」過了10年,關於「影像性暴力」,我們學懂了什麼?

資料圖片,來源:Sergey Zolkin @Unsplash

文:吳軒軒(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義工)

2008年,陳冠希將電腦送到某電腦維修店鋪進行修理,期間一名職員在他的電腦發現他與其他女明星拍下的私密影像,包括性愛片段,繼而上載首張疑似本地藝人陳冠希與鍾欣潼(阿嬌)的男女子性交照片,同時聲稱之後陸續發放涉及其他女明星的性愛照片。這些照片被上載至多個大型討論區,例如高登討論區、香港討論區、膠登討論區等,期間多次刷新歷來最高瀏覽人數,於2008年2月5日有118,475人次同時瀏覽。網民還不斷下載、複製甚至修改圖片並上載至更多的論壇,這些行為均是未取得當時人的同意,包括陳冠希及影像中的女明星。

陳冠希案發生的時候,我只有11 歲,對於當時媒體的報導及敘述手法,心裡盡是困惑和費解。身為阿嬌的支持者,看見她沒有做錯任何事,卻要在鏡頭面前含淚道歉,以及承受著工作上的各種「封殺」,實在有感莫名其妙。我對此不吐不快,但我很清楚沒有人會把一個11歲追星族小女孩的話當成一回事,所以我保持沉默,只是默默地聽著社會對阿嬌的惡意批評:「她根本就是年輕人的壞榜樣,教壞細路」、「真是個笨女人,竟然給人拍這樣的照片」,最「經典」的是「她竟然膽敢發生性關係?!」成年後的我開始了解,原來當時社會瀰漫著的是責怪受害者(victim-blaming)的氛圍。

事件被簡化為陳冠希與無數女明星關係千絲萬縷的一宗「醜聞」,而陳也被標籤為與無數女明星發生性關係的花花公子。事件的結局就是涉事電腦技術員以「涉嫌不誠實取用電腦」一罪被判入獄僅僅八個月。但是,當時的社會輿論有關心過涉事女明星所承受的傷害嗎?有人意識到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窺視從網絡下載的裸照是有違道德的嗎?這個社會有反省何謂「徵求同意(consent)」嗎?我們有意識到事件的「性暴力(sexual violence)」本質嗎?在過去幾年接觸到反性暴力教育後,我越來越深信,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獲取、發佈和下載他們的私密影像不僅僅是不當行為,更足以摧毀當事人的一生。有鑒這種行為日益嚴重,有外國學者定義它們為「影像性暴力(image-based sexual abuse)」。

影像性暴力 (image-based sexual abuse)

「與影像有關之性暴力」的概念處於一個「連續體(continuum)」,涵蓋著不同形式的行為。在陳冠希案中,相關的影像性暴力是 1)竊取及 2)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其他行為包括:偷拍裙底、「復仇色情(revenge porn)」(即分手後發佈對方的私密影像以威脅對方)、「性勒索(sextortion)」(即以私密影像逼迫對方與其發生性行為或)、以私密影像勒索金錢、以影像方式紀錄強姦或其他非法性暴力行為、「移花接木」(即將某人的臉部移至色情照片)。

在陳冠希事件中,多方公眾涉及「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 這也是本文聚焦討論的主題。影像性暴力針對的是未經同意下拍攝或發佈私密影像,所以亦涵蓋經當事人同意下拍攝、但未經同意下發佈的私密影像(陳冠希案涉及的影像性質亦如同)。你或會問,為甚麼「影像性暴力」的定義如此廣泛?鑒於科技日新月異,不幸地,肇事者能夠以更具「創意」的方式施以影像性暴力:Snapchat 及Instagram 即時動態的普及化、安裝在球鞋縫隙的針孔攝錄機、攝影筆、駭客入侵雲端服務等。我們雖然不能準確地預測影像性暴力的新型態,但我們絕對可以認清這些行為的共通點:利用私密影像羞辱及摧毀他人的生活。

涉及公眾人物的「影像性暴力」

陳冠希案和2014年涉及荷李活明星的「雲端駭客案」都牽連到公眾人物。 兩案中透過非法手段獲取並發佈明星私密影像的人主要是為了從中獲利,或者是為了自娛而羞辱名人。他們的行為理應被刑事化,但公眾的反應同樣令人失望。我把這心態稱之為「旁觀者的冷漠」:兩案中的當事人皆是公眾人物,這令網民自覺享有權利(entitled)下載並瀏覽的這些私密影像,用以滿足偷窺慾和好奇心。本文不會討論觀看這些影像的合法性,我反而希望以道德的角度探究,為何網民清楚知道這些影像都是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獲取並發佈,仍然選擇繼續這樣做。知名影星Jennifer Lawrence——「雲端駭客案」的當事人之一 ——於雜誌訪問中說道:

「那些看過我私密影像的人,你的所作所為是在延續一個性侵犯的行為。你應當為此感到無地自容。甚至有我認識和愛的人和我說:『對啊,我有看過那些照片。』我不想發狂,但同時我在想,我沒有跟你說你可以看我的裸體 (Anybody who looked at those pictures, you’re perpetuating a sexual offense. You should cower with shame. Even people who I know and love say, ‘Oh, yeah, I looked at the pictures.’ I don’t want to get mad, but at the same time I’m thinking, I didn’t tell you that you could look at my naked body)。」

我們擁有是否、和以什麼程度去展示自己的身體的自由,而那自由包括:對誰人和在什麼情況下展示自己身體。例如,當一名演員自願地參與一齣含有裸露場面的電影,他們所同意的是在一個受控並令其感到舒服的情況下展示自己身體。但一個曾拍攝裸露鏡頭的演員,不代表他默許公眾可以肆意下載並瀏覽該演員沒有同意發佈的私密影像。「同意(consent)」並不是一種難以捉摸的心態或情感,而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個別決定。儘管你永遠不會碰上這些公眾人物,我們也應該尊重那些決定。名人的工作或多或少也包括推銷自己的形象和身體;基於的一種「公眾權利」,你或會覺得觀看他們的私密影像是沒錯的——因為明星被評頭品足已是慣常。但真相是,這種慣常不會減輕「影像性暴力」對公眾人物的影響,因為沒有人會「習慣」被暴力所侵犯,而暴力所帶來的損害永遠跟隨著當事人。阿嬌表示她在淫照事件後考慮過輕生,亦幾乎退出娛樂圈。沒有人會「習慣」被暴力所侵犯,暴力所帶來的損害永遠跟隨著當事人。當有人因性暴力而受到傷害,我看不出有什麼理由可以為辯解性暴力辯解。

除此以外,我對公眾(包括媒體和狗仔隊)把這些「影像性暴力」事件當成一種娛樂大眾的材料而感到沮喪。社會大眾對阿嬌和陳冠希案中的當事人沒有展現過丁點同理心。這是有數據支持的。阿嬌在TVB節目「志雲飯局」含著眼淚接受訪問,得到的是215宗向廣管局的投訴。娛樂記者每天寫滿最難聽的C1頭條,但我們依然如電視連續劇般每天追看。她作為「對年輕人的好榜樣」的形象早已幻滅(雖然為什麼在雙方同意下發生性行為是一個「壞榜樣」,我至今也想不通)。

陳冠希案已過十年,但我們從來都沒有承認當初的過錯,更遑論彌補錯失了。「把自己的快樂建築於別人的痛苦身上」繼續是大眾普遍的心態。所以我希望你我能夠在此坦白:我是陳冠希案的共犯,我做得不夠,亦表現得既殘忍又無知。我衷心對案中各個受害者道歉。

參考文獻:

  • Samantha Bates, ‘Revenge Porn and Mental Health: A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Mental Health Effects of Revenge Porn on Female Survivors’ (2017) 12 Feminist Criminology 22-42.
  • Clare McGlynn & Erika Rackley, ‘Image-Based Sexual Abuse’ (2017) 37(3)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534-561.

註:
1)Clare McGlynn & Erika Rackley (2017)
2)於2014年8月31日,約500張私密影像被上載至社交網站4chan,牽涉了約100名荷李活名人。這些影像都是透過Apple 的雲端服務「iCloud」和「網絡釣魚」騙局(phishing)所獲取的。這些影像後來在網絡被廣泛發佈,當中有不少名人確認了影像的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