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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讀」同意的尺:性罪行改革及社會配套之必要

「誤讀」同意的尺:性罪行改革及社會配套之必要

文:Alice Lau - 風雨蘭義工

尊重身體自主與性私隱,本應是現代社會的基石。然而,時至今日,社會對於女性的要求,仍常被「性」與「婚姻」等陳舊觀念所掣肘。這種觀念上的落差,在性暴力事件中尤其顯著,它構成了一把嚴重「偏差」的尺,誤讀了受害人的經歷與權利。

筆者早前參與了一場由性暴力倖存者發起,有關性罪行法例改革的分享活動,會中對日後性罪行應如何確立「同意」(意願)進行了深入探討。會上有長期支援曾作出性侵犯者的社工指出,不少其支援對象對於性暴力,尤其是非接觸式的偷拍、窺淫、及影像性暴力內容流傳所造成的傷害,存在根本性的不理解。在他們眼中,沒有肢體接觸即無實質傷害,更不曾思考同意是否存在。這反映了影像性暴力內容流傳群組中常見的論調:「我只是觀看」、「只是分享」、「又不是我拍攝」、「拍得就預了」,將自身的行為從加害鏈中抽離,試圖開脫責任。然而,這種「不理解」,無異是將受害者的創傷建構在自身的認知偏差上,迫使他們承擔原本不屬於自己的代價。

這種「尺」的偏差,並非空穴來風。平等機會委員會於2022年的研究指出,香港學生的性知識多來自互聯網及社交媒體,充斥錯誤資訊及具爭議性的價值觀。其中,男性的性知識往往源於色情資訊,當中包含將偷拍合理化、曲解為女方在被迫下最終會順從、罔顧失去意識的人之同意等錯誤觀念。

更令人憂慮的是,這把偏差的「尺」亦滲透至執法與司法審訊的理解框架。社會傾向以「可見的反抗」來衡量傷害程度,未有哭喊、推開、即時離開或即時報警,常被武斷地解讀為「影響輕微」甚至「默許同意」。然而,從創傷心理學角度,人在面臨威脅時的常見反應可能包括僵住、就範、解離,或當刻未能即時反應。當制度與文化只承認一種「完美受害人」的表現模式時,大量倖存者的真實經驗被排除在理解之外,使他們在事件傷害的同時,更要承受「你當初為何不......?」的二次傷害。

可見,法例乃至整個社會,必須緊握改革的機會,提高「在性互動中須肯定對方意願」、「在進一步的性互動前須以溝通達共識」的認知,並不再將沉默或未反抗解讀為同意。當局早前提交予立法會的立法議程提及,將於年內落實蹉跎已久的性罪行改革。合時宜及積極地理解意願的改革僅是建構社會尊重性自主權生態系統的第一步,若性教育制度持續滯後,大眾的認知將永遠停留在「因為法律不允許」的層面,而未能觸及保護性自主權的核心 - 尊重彼此的意願。

同時,在非接觸的情境下,施害者與旁觀者對「傷害」的想像往往停留於身體層面,忽略了更深層次的性暴力是對一個人控制、羞辱與自主權的剝奪。所謂「我只係睇」、「又唔係我拍」,實質上是將外流私密影像的受害人物化,並消費事件附帶的傷害,把一個人的痛苦轉化為娛樂。當傷害被「去人性化」,責任亦變得模糊,令侵犯行為得以持續複製與合理化。

因此,性罪行法例改革的價值不僅在於罪名或刑罰的更新,更在於能否為社會樹立一把更清晰、更一致的「尺」:同意必須是具體且可撤回的,沉默、僵住、就範皆不等於同意;所有涉及私密影像和身體界線的行為,都必須以尊重為前提。若法律能明確要求「合理誤會」須建基於作出行為的主動方已確認得到對方同意,進一步收窄現時幾乎無上限的「誤會」可能,這訊號本身即具有深遠的教育意義。

然而,法例的改變並非價值觀轉變的自動機制。若性教育持續缺席,青少年仍主要透過色情內容與社交媒體學習「性」,那把「尺」將繼續被扭曲;而當扭曲的認知進入執法與審訊體系,便將繼續以「常理」之名持續傷害倖存者,使司法公義遙不可及。性罪行改革的同時,香港需要的是一套完整的社會配套:包括校園性教育的改革、媒體倫理的確立、全面的公眾教育,以及對前線執法與司法人員的專業培訓。唯有如此,社會大眾才能逐步擺脫根深蒂固的性暴力迷思,確保受害者在尋求公義的道路上,不再遭受莫須有的質疑與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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