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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黑箱日誌》看香港性罪行條例改革

從《黑箱日誌》看香港性罪行條例改革

文:Eunice@PrideLab (Instagram: @moviesexual.club)

「當你感到不適時,請先深呼吸吧。我試過很多次,很有用的。」電影還未正式開始,這小小的提醒就如毛毯般裹著我們的身體。這個年頭,這樣的提醒已經少之又少了,卻提醒著我們,後面正篇內容是如此駭人的。

紀錄片《黑箱日誌》是伊藤詩織的作品,講述自身遭受性暴力之後如何面對體制及社會輿論的壓力。記錄事件來龍去脈的文字出版《黑箱:性暴力受害者的真實告白》亦在2017年出版。筆者已經看畢兩種媒介的記錄,電影以影像更具象化地呈現詩織如何對抗龐大社會機器的壓迫,而文字則更鉅細靡遺地描述受害者在性暴力事件發生後的不安,以及制度造成的二次傷害的過程、疑惑等。兩種沒有誰比誰好,只記得看畢後心情是一樣沉重。

適逢香港最近也著手改革性罪行條例,修改現行依據1956年英格蘭法例所訂立的條文。或許現在是個適合的時機,一起認識這部2024年的紀錄片,細看詩織如何因為法律及程序而受到二次傷害,又如何以法律奪回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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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的重量:是「受害者」還是「倖存者」?

在正式進入電影討論前,筆者想先與大家討論文字用法:受害者還是倖存者?

聯合國轄下的暴力侵害女性行為的前特別報告員Radhika Coomaraswamy曾提出,在研究性暴力時,應慎思語言的運用。她以日本慰安婦的日語原文「從軍慰安婦」及英文「Military comfort women」為例,提出這樣的詞語會讓外界錯誤認為這些女性是自願加入軍隊的,因此在她的報告中堅持使用「軍事性奴役」一詞。

同樣地,有人環境認為「受害者」一詞帶有留在過去創傷的消極性,矮化當事人處於現在及未來的其他可能。因此,使用「倖存者」則能帶出他們的自主性,走出被害的陰霾。然而,我相信每位曾受性暴力對待而倖存的人,從受傷到轉化需要的是時間。當刻的受傷、對加害者的憤怒,將自己放在「受害者」的位置才能夠喚醒大家注意「加害人」的暴力。當時間漸過,「倖存者」們仍要過自己生活,重掌自主的生活節奏及軌跡。重要的是,這段路途從不是一條直線,而是反反覆覆,努力生活,間中仍不期然記起過去傷痛。因此,筆者在下文討論時,會將兩詞交替使用,希望各位理解。我們開始吧。

熟人作案與權力不對等下的「失聲」困境

在重看紀錄片的過程中,筆者腦袋不停帶著一個疑問:性暴力為何如此難以啟齒?

這個疑問的核心延伸在下一條問題:到底誰是加害者?在詩織的個案,加害者山口敬之是她在職場上的前輩,本身在記者界亦是赫赫有名,權力完全不對等。而根據日本2014內閣府數據,只有11.1%的性侵犯個案是由陌生人犯案。回到香港,根據風雨蘭所接收的求助個案數據中,則只有不足兩成的個案是由陌生人所犯,餘下高達八成個案均是遭由認識的人侵犯。他們是平常都會來往的人,甚至更多的是過去一直尊敬的前輩、父兄,一個相對於受害人而言處於權力高位的人。當這些人突然搖身一變成為了侵犯者,所以比起第一時間報案或提告,不少受害者會先質疑自己:「我是否誤會了甚麼嗎?」、「我有否發放錯誤訊號給對方?」。再進一步,面對突如其來的創傷,受害人也很難一時間承認:是自己過去信錯人了。於是就形成了一種扭曲卻合理的命運共同體:怪責對方即要怪責自己過去的「縱容」。為了讓自己好過,有受害人寧願相信對方:「他是否經歷甚麼人生低潮所以才會如此對待自己呢?」

有些倖存者則希望透過討論找到答案。可是,正因為是熟人,不少都是共同朋友,於是更難找信任的人討論性侵這件事。一方面,有些「朋友」會反向質疑受害人的記憶及經歷,另一方面,受害人自身都想保存加害者的面子及形象,寧願選擇避而不談。在這樣的困境之中,更莫要求受害人在當刻就保留身上證據去報案了。正如日本數據,當中只有4.3%受害人會走到報案程序,而香港情況,受害人寧願尋找風雨蘭這類非政府機構介入,亦不願走到社會福利署或警署直接通報。最後,有些受害人寧願拒絕相信自己曾經歷性暴力,也不希望造成對方的「困擾」,默默地將創傷收在心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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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影及書的紀錄中,詩織都曾經經歷這樣的心路歷程。一開始,她會想認清在自己身上確切發生了甚麼事。當刻的她仍然未完全相信山口敬之是性侵加害者,詩織有質疑過自己是否喝醉,又或是自己是否沒有明確表示拒絕等。於是,她唯一想到的是要去聯絡這個男人 — 一個有機會曾性侵自己的人。只有問清楚事實,才能夠放過自己。然而,這樣的過程對倖存者十分煎熬。不但要強逼自己重新面對過往痛苦,更有機會讓加害者乘虛而入,為她造成新的創傷。

「不負眾望」地,山口亦演繹了「完美加害者」的角色。他利用權力高位,以工作機會為由要求詩織保持專業和理性,並不斷質疑對方的記憶。後來詩織找到酒店記錄,山口又推諉說是「你情我願」的行為,並暗中使用手段不讓她獲取工作機會。最後詩織確認是性侵個案,山口沒有承認過任何責任,卻直接要求對方「下達明確指令」去解決事件。看似在面對問題,實際卻在推卸責任。我們要認清山口沒有說出口的是,若果事件未能解決,那正是因為詩織「你又沒有叫我做些甚麼」,並將後果一切推向倖存者。這樣的行為正是大家常聽到的被動攻擊(Passive-aggressive),是加害者意圖讓受害者陷入自我焦慮之中,而自己就逍遙責任之外。

報案程序與司法體制的「二次傷害」

第二個筆者會問的是:那麼有甚麼方式可以將事件披露?

大眾普遍認為,當一個人遭受任何暴力,第一個反應必然是去報案,讓公權力介入並將犯人繩之以法。曾聽過有人站在道德高地地評論著:「如果唔係身有屎,又點會唔係第一時間去報警!」可是,大家不應忽略性暴力案件的獨特性。
上文也曾經討論過,加害者往往是相熟的人,傷者在遭受性暴力後,首先要承認自己錯信「前輩」已經是第一道高牆。當倖存者下定決心,走進報案室,則面對第二道高牆 — 警察及法律制度。在紀錄片中,詩織提過她在報案的時候,需要不斷向不同警察重覆受害的經歷。有些警察只會聽完做筆錄,有些警察則會不停提問(或質疑),要求受害人解釋及重演當中每項細節。重覆的過程中,只要有一些細節是前後矛盾,細節也者是談及一些準確的時間、地點,一些平常人生活根本不會記清楚的部分,警察就會挑出來重覆再問。如果說,性侵過程是對身體的酷刑,這樣不斷要求倖存者回憶的過程,或許就是腦海中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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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第二道高牆背後,最大的難關正是看似公正的司法制度。多國性侵犯的法例均列明,只要性侵受害人不主動提出指控,性暴力加害者則不會被問罪。可是,就算受害人提控,都未必能夠從法律尋回公義。性暴力不少案件發生在私密且難以有第三方客觀證供的環境中,很多時墮進「口同鼻拗」的境地。首先爭論有否性交的發生,然後再爭論是否加害者強制受害人進行性交。在日本,詩織的個案在公眾帶來討論,最終在2017年修訂了《刑法》中性犯罪相關條文,擴大了性犯罪中的性別定義以包含所有性別的加害者及受害者,卻未解決法制中的「強制」,需要受害人有意識地主動抵抗才能定罪的問題。於是日本在2023年再次修例,由「強制性交罪」易名為「不同意性交罪」,只要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而發生的性行為,亦能入罪。

他山之石:香港性罪行條例的變革曙光

反觀香港的性罪行條例,仍然是以1956年的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例為藍本而訂立,不合時宜。到2022至24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改革此法例發表兩份報告合共70多項建議。而一直關注香港性暴力的團體,包括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風雨蘭等都一直發佈意見書,將社會事實帶入法例討論。當中最重大的建議正與詩織的個案不謀而合:於「同意」法定定義中清晰指明「沒有反抗不能構成同意」,換句話說:Only Yes means Yes。可幸的是,曙光終於在2026年出現:保安局終於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遞交文件,建議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當中嘗試明確訂立「同意」的定義,並列出一系列受害人無法給予「同意」的情況。雖然草案未盡完善(延伸閱讀:《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就保安局性罪行修例諮詢文件之初步回應》),但也可算是走在與日本相若的改革路上。

當倖存者走過第二道高牆,如詩織般能夠將事件帶到法庭甚至社會討論,第三道高牆就立在面前等待 — 你能否成為完美的受害者?紀錄片提到,有人會攻擊詩織在記者會上的衣著,嫌她的衣領太開。在書中亦提到,有些人會要求詩織,「你要哭得更兇一點,更憤怒一點,不然人家感受不到的。受害者就該有個受害者的樣子。」

然而,我們要問的是,到底甚麼是「受害者的樣子」?回歸文章開首的討論,受害者一詞讓我們記得加害者的存在,但倖存者一詞讓我們記起他們的自主及多元面貌。大家不能忘記對性侵加害者的憤怒,同時間,我們也要認清性侵事件只是倖存者生命的一部分。這項創傷或許形成他們人生的分水嶺,但不代表他們的人生只剩下這個標籤。倖存者們有權利傷心、憤怒,也有權利有尊嚴地,好好繼續過好自己的人生。

正如詩織般,她選擇以自己的記者專業,以書寫、以影片紀錄自己從受害者走到倖存者的過程,亦同時寫下了警察制度、法律遊戲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這些紀錄的力量,不只是讓倖存者重掌人生,更能夠影響閱讀這些文字及電影的你與我。筆者更相信,在螢幕前的你與我也同樣有力,在香港性罪行改革的時刻,不如一同多發聲。例如響應網上行動,又或在8月5日前將你的意見提交到立法會(請參見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討論文件附錄D)。這樣的行動不止是支持倖存者,也是支持每一位有機會在未來需要這條法例的人。

其他延伸閱讀:
香港性罪行法律改革關注組 (Instagram: @we_are_x_hk)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Instagram: @acsv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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