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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自首Q&A

公民抗命自首Q&A

和平佔中三名發起人將於12月3曰(星期三)下午三時於中區警署自首,以承擔刑責來爭取普選,歡迎認同此理念的市民同行,但無意將此變成包圍警署的行動。
我們已準備一份自首書供市民參考,承認自己曾參與佔領區一帶舉行的公眾集會,有可能干犯了《公安條例》第17A條第(3)款有關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的罪行。此外,我們希望自首人士行動前考慮下列各點:

1. 自首的意義是甚麼?

公民抗命的本質就是透過非暴力的有限度的違法行為去感召人心,使更多人明白及接受背後的公義訴求。公民抗命者主動承擔刑責,就是透過自我犧牲去進一步衝擊人們內在的良知,促使他們反思。

2. 為何選在這個時候自首?

政府一直沒有回應運動的訴求,更故意不執法、不清場,希望持續的佔領會引起民怨,以群眾鬥群眾的方式來轉移視線。另一方面,學生覺得在政府一步不讓的情況下不應撤退,卻又因為民意逆轉而難於將運動升級,形成一種膠著的狀熊。為了轉化運動、重奪人心,以一個謙卑、負責任的態度去自首,是希望能為運動帶來一個新的戰場,亦希望刺激佔領者思考運動的各種出路。

3. 自首人士要承認干犯了甚麼罪行及會有甚麼法律後果?

自首人士會承認自己有可能干犯了《公安條例》第17A(3)條有關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的罪行。當然,警方亦可加控其他較嚴重的罪行。

初犯者一般會被判罰款,但也有可能被判入獄。不過即使被判入獄,取得緩刑的機會應很大。一旦被法庭裁定有罪,即使不用入獄,自首人士也會有刑事記錄。按《罪犯自新條例》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有關刑事記錄會在三年後被取銷。

4. 自首人士在自首時會面對甚麼對待?

在自首時,警方很大可能在記錄自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相關自首罪行的資料後,就會讓自首人士離開。若警方即時拘捕自首人士,警方要在四十八小時內,或是釋放自首人士、或讓他保釋,或是把他送交法庭處理,由法庭決定進一步耹訊的日子及是否讓自首人士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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