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剷除「投訴警察課」這班廢人

剷除「投訴警察課」這班廢人

反送中抗爭凸顯了香港警察在處理大型社會事件上的無能、敗壞和暴力。
  
社會在612暴力事件發生後的最大反彈是:
  
究竟那班穿著警服的暴徒是否真的香港警察,還是大陸公安?
  
穿上全套警服,但居然沒有佩戴警員編號徽章,沒有穿上警靴的「著啡色跑鞋」的口中大嗌自由閪的暴徒,突然殺入金鐘驅趕群毆巿民,究竟他們從何而來?是誰發號指令?
  
泛民議員若遵從投訴警察課渠道,希望尋找真相、追究責任、取回公道,肯定此路不通,大錯特錯。
  
筆者在過往示威中受過不少警察的不公對待,每次都到「投訴警察課」投訴,結果全部都被拖延超過一年,之後不了了之。
  
泛民明知這是死路一條,請解釋為何仍甘願配合這場兒戲玩意?
  
所謂乘勝追擊,不是去擲多幾塊磚頭,佔多幾次路,而是趁著社會關注警察暴力,集民氣以推翻「投訴警察課」,議員運用議員權力,提出私人草案,迫使政府將調查權力交回「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此條例是第604章。

警隊

  
根據2018年警隊通訊:

截至2018年4月30日,警隊的人數為29,268人,其中16.9%為女性,另有4,331名文職人員。

警察機動部隊現時的編制為七個常設大隊(共1,190名隊員)以及兩個受訓大隊(共340名隊員)。在緊急情況下,機動部隊可立即提供後備警力以作任何調動。

由此可以看到警隊是十分龐大,品流複雜,也不知有多少「外國勢力」或「中國勢力」滲透其中。事實上,如何有效地管理這支龐大的,其中有不同勢力的暴力集團,是警務處處長最頭疼的事。
  
昨日四大警察工會跟處長會面攤牌不肯代上頭承擔任何暴行責任及指控,及以前一個小小的「警司」徐步高事件,就是一個極佳的互相包庇及自我防衛例子。

外國勢力

2019年6月19日,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在北京同荷蘭外交大臣布洛克共見記者,有記者問及香港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問題。

王毅介紹了事情的經緯,表示中國中央政府對特區政府暫緩修例的決定表示支持、尊重和理解。

王毅指出,值得高度警惕的是,一些西方勢力利用這個問題,興風作浪,挑撥對立,企圖破壞香港和平穩定,破壞“一國兩制”。我們要大喝一聲:請收回你們的黑手!香港事務是中國內政,香港不是你們橫行的地方!

王毅的發言是至今中共官方對反送中的最高級別的官方發言,代表中共中央。他的話說明林鄭冇得褪,港人治港是大話。他對著「西方勢力」大喝一聲,可能是G20之後中共對港全面調整「治港方針」的伏筆,不得不防。
  
在這裡,也奉勸衝擊抗爭的青年人,注意現場身邊的可疑人物,不要中伏。說到底,衝擊只是所有手段的其中一個手段。它往往成效有限。我們的行動不要被中共強硬派利用作口實,打擊剛剛出現的群眾自發的民主運動。

第604章

首先要注意,整個第604章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沒有直接談及「投訴警察課」,因為它只是警察處長,為符合條例而設的警隊內的一班廢人,可有可無。

根據第5條及第6條有關監警會的組成
5.監警會的成員
(1)監警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
(a)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主席一名;
(b)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副主席3名;及
(c)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其他成員8名或以上。
6.秘書長、法律顧問及其他僱員的委任
(1)監警會必須按行政長官在參照監警會意見後批准的僱用條件,委任一名秘書長及一名法律顧問。

這兩條說明,監警會的全部重要組成都.:由特首委任,比醫委會條例更可恥。

根據第3部「監警會的職能」
8.監警會的職能
(1)監警會的職能是 ——
(a)觀察、監察和覆檢處長對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並(如監警會認為適當)就須匯報投訴的處理或調查,向處長或行政長官或兼向上述兩者作出建議;
Ji

從這裏看到,監警會只能向警務處處長或,及特首作建議,但如果示威者(如今次)要投訴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失職,及特首林鄭月娥工作不足呢?

根據第17及18條「關乎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或中期調查報告的職能」
17.處長須呈交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
(1)處長必須在完成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監警會呈交調查報告。

(3)被分類為屬透過簡便方式解決的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

18.處長須呈交須匯報投訴的中期調查報告
(1)如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未能在以下期間內完成 ——
(a)自接獲有關投訴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或
(b)監警會與處長議定的較短期間,
處長必須在該6個月或該較短期間屆滿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監警會呈交中期調查報告。
(2)在有關調查完成之前,處長必須在以下期間屆滿後,向監警會呈交進一步的中期調查報告。

從這些所謂「投訴調查報告的職能」可以看到「投訴警察課」的影子,官官相衛,互相包庇,拒絕徹查,它唯一功能是協助處長完成報告。

但從18條,可見投訴處理曠時日久,反映出當初設立這機制的目的是拖延,而不是解決問題。

根據20、29、37條有關「會面」
20.監警會可進行會面
(1)在調查報告根據第17條呈交監警會後的任何時間,監警會可為考慮該報告的目的,會見任何能夠或可能能夠就該報告向監警會提供資料或其他協助的人。

29.處長須遵從監警會的要求
(1)儘管有《警隊條例》(第232章)第4條的規定,除非保安局局長證明,遵從監警會根據本條例作出的要求,便相當可能會損害 ——
(a)香港的保安;或
(b)任何罪案的調查,
否則處長必須遵從該要求。

37.觀察員可出席會面及觀察證據收集
(1)為施行第34條,觀察員可在任何時間並且未經預約而 ——
(a)出席處長就某須匯報投訴而進行的會面

監警會可以派出觀察員出席(純粹在旁觀察,不可向投訴人提問或介入),但保安局可以拒絕。

走漏

監警會最新數字顯示,投訴警察課最初只確認43個指控屬實,但最終經監警會質詢後,再有多36個指控獲證明屬實。有關數據顯示投訴警察課的「走漏率」高達46%,而2017/18年度的走漏率更高達55%。

我們從監警會報告中看到,經警隊內部調查分類後的報告,接近一半走漏眼,要重新處理,我們也從未見過一個高級警務人員是由「投訴警察課」釘死的。
這不言而喻,他們的職級太低,而且官僚系統內裏全是垃圾,按章辦事不力就是份好差事,又不用日曬雨淋,收取豐厚收入。

我們作為納稅人,應如外長王毅般,大喝一聲,叫他們收皮。

衝擊特首辦的年青人,分一隊人到軍器廠街,衝入投訴警察課抗議吧!

它位於警察總部的旁翼,是二奶仔,警察不想保護他們的。

劉山青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