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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沙田美林邨命案警方誤拘智障男子之意見書 (6月13日立法會公聽會)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沙田美林邨命案警方誤拘智障男子之意見書 (6月13日立法會公聽會)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執法機關處理殘疾人士或有特別需要人士(包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程序以及社會福利制度就上述人士的法律相關事務向他們提供的支援」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之意見書
2015年6月13日

1.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關注警方在沙田美林邨放狗長者被殺事件中,錯誤拘捕中度智障和自閉症的30歲男子。警方拘留事主逾50小時,曾在其家人不在場的情況下,以引導性問題錄取口供,亦無安排事主食藥。 [1]

背景

2. 據報道,警方於今年5月2日拘捕事主。家人曾向警方表示事主中度智障,只能簡短對答,案發時亦身在院舍。5月3日,事主寄宿院舍向警方提供閉路電視片段及日常生活紀錄,證明事主並不在案發現場。然而,警方仍然於5月4日落案起訴事主誤殺。家屬尋求張超雄議員協助,警方在翌日凌晨釋放事主。直至5月7日,警方才無條件釋放事主。 [2]

涉非法逮捕或拘留

3. 本會認為警方做法侵犯事主人身自由及「免受非法逮捕或拘留」的憲制權利,違反《基本法》第28條、[3] 按《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4] 及《香港人權法案》第5條 [5]。

拘留須有合理懷疑

4. 任何拘捕和扣留,即使是誤殺等嚴重罪行,亦須基於合理懷疑。警方或認為事主與疑犯外形及特徵相似而拘捕事主,但在扣留事主調查後,發現其中度智障和自閉,且有不在場證據,就沒有「合理懷疑」繼續拘留,否則有可能是「非法拘捕」及「非法禁錮」。 [6]

長時間拘留屬例外情況 須有理可據

5. 警方在上述情況下拘留事主逾50小時,亦違反《公約》第9(3)條及《人權法案》第5(3)條,即「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聯合國人權事委員會在《第35號一般性意見》指應在48小時內將被拘留人士帶到法官前,逾48小時只可是「絕對例外情況」,並須有理可據。 [7]

或違公平審訊權利

6. 此外,警方在事主家人不在場時,以引導性問題為事主錄取口供,做法有違《公約》第14條及《人權法案》第11條所保障的公平審訊權利。被告應有權「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保持緘默及聯絡律師。聯合國《殘疾人權公約》第14條訂明保障「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第15條保障殘疾人士「不得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並「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定的保障以及符合公約宗旨及原則的待遇」,包括提供「合理遷就」(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所以,若被告是智障人士,警方須提供「合理遷就」,採取措施讓其明白自身的權利,譬如須有家人陪同事主及律師在場。

吸取教訓,交代檢討成效

7. 2015年3月,高等法院法官在大角咀碎屍案中,批評警方長時間拘留和盤問的做法不公,當時警方扣留智商僅有84的次被告謝臻麒逾40小時,期間深夜盤問9小時,終令謝臻麒改口承認殺人。法官亦要求控方向警方及律政司反映。[8] 事隔一個多月,警方錯誤拘捕智障人士誤殺,令人質疑警方有否檢討或其檢討成效。 [9]

8. 2015年6月,在單親母親遺棄13歲輕度智障女兒案件中,警員在女童並無表面傷痕的情況下,為其拍攝上身半裸的照片,當時兒童之家社工在場。[10] 裁判官對警方做法「感到奇怪」,要求警方銷毀照片及檔案,並建議辯方向投訴警察課投訴。[11] 本會認為警方做法可疑,關注警員如何與智障女童有效溝通,並讓其明白自身權利,包括私隱、兒童最大利益及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警方應一併檢討事件,向公眾解釋涉及殘疾人士的取證或檢控政策、指引、程序及做法等,如何符合殘疾人權利及兒童權利。

設獨立委員會調查事件

9. 雖然現時警方已立案調查,但畢竟事涉非常弱勢社群,內部調查不足以挽回誠信。政府應盡快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公正調查事件,並檢討現行警方處理殘疾人士包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機制及指引。與殘疾人士攸關的政策或指引,政府亦須諮詢殘疾人士及關注殘疾人權利的民間團體,提供「合理遷就」及「簡易圖文」(easy-read format),確保其積極參與,並透過立法履行《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責任。

加強警員人權培訓

10. 政府應加強警隊人權培訓,尤其加強警員認識殘疾人權利﹑性別及種族平等及兒童權利敏感度。

公開相關內部指引

11. 政府應公開現行警隊拘捕、查問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錄取口供的內部守則及程序,[12] 以讓公眾監察。

立法規管拘捕、問話及拘留

12. 政府應透過立法,譬如參考英國《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令》,規管警隊拘捕、問話及錄口供等程序,加強保障人權。

13. 早在1992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公佈《拘捕問題研究報告書》,並提出建議,包括尚末落實有關截停與搜查、拘捕、拘留進入處所、搜查和檢取證據權力的建議。政府應詳細交代落實具體計劃、進度及立法時間表。

註釋

[1] 香港獨立媒體網《口供錄音揭警引導 智障男家屬續投訴 望改善制度》2015年5月13日。
[2] 蘋果日報《智障男無辜被控誤殺家屬:警引導認罪 擬提訴訟促公開道歉》2015年5月10日。
[3] 《基本法》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4]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1)條:「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5] 《香港人權法案》第5(1)條,條文同上。
[6] 立場新聞《警拘留事主50小時 人權律師:或涉非法禁錮》2015年5月13日。
[7]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5號一般性意見》。2014年12月16日。段33。原文摘錄:"...In the view of the Committee, 48 hours is ordinarily sufficient to transport the individual and to prepare for the judicial hearing; any delay longer than 48 hours must remain absolutely exceptional and be justified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8] 有線新聞《大角咀碎屍案周凱亮判終身監禁》2015年3月23日。蘋果日報《官質疑警錄口供手法》2015年3月24日。明報《官批警錄口供不公 卻曾接納呈堂》。2015年3月24日。
[9] 立場新聞《警拘留事主50小時 人權律師:或涉非法禁錮》2015年5月13日。
[10] 蘋果日報《警拍事主半裸照 辯方斥侮辱》2015年6月3日。
[11] 明報《辯方﹕警沒說拍照原因 官指奇怪》2015年6月3日。
[12] 明報《警錄口供規則列明不應引導答話 專門章節講解涉智障人士程序》。201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