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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與政治(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秋季號2014)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秋季號第11期〈公民抗命〉

圖文版按此

專題之三:學校教育與政治

政治乃眾人之事,與我們日常生活密不可分。討論時政亦是公民教育及通識教育不可或缺的內容。教師處理爭議性議題時,有何標準可作參考?

背景
一九五○年代,國民黨與共產黨在香港爭奪意識形態的陣地,香港政府透過《教育條例》規管學校,禁止學校及師生參與政治活動及宣傳。一九八九年北京民運,有香港師生討論民運並參與聲援遊行,違反不准參與政治的禁令。當局於一九九○年修改《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稍稍放寬學校參與政治的規定。譬如將《教育條例》第八十四(一)條有關禁止師生參與政治活動條文改為「(m) 對在學校傳布或表達顯然有偏頗的政治性質的資料或言論的管制」及在《教育規例》訂立第九十八(二)條「署長(按:現為常任秘書長)可就任何學校傳播政治性資料或表達政治性意見方面,向該校的管理當局給予書面指示或其他指引,以確保該等資料或意見並無偏頗」等。一九九七年,陸恭蕙議員認為上述條文「形同公開邀請當局進行政治審查」,並在立法局提出廢除條文,但遭政府和不少議員反對,廢除不果。[1]

教育目的包括尊重人權
教育的目的包括培養學童尊重人權,見諸於國際人權文書。譬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二)條訂明「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及《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九(一)條訂明「培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載各項原則的尊重」。而香港《教育工作者專業守則》「2.6對公眾的義務」訂明教師「應把尊重人權的教育視為要務」及「應致力培養學生的自由、和平、平等、理性、民主等意識」,教師亦「應以身作則履行公民的義務」及「應積極支持及推廣公民教育」。

課堂討論爭議性議題
若教師與學生在課堂上討論爭議性議題,有何準則可供參考?

從《教育規例》第九十八(二)條的規定,可見教師在課堂上討論爭議性議題應不偏不倚。但並非凡事鋪陳正反論點就是持平。在英國一宗關於政府派發教材涉政治灌輸的案件,法官指出「平衡(balanced)展示不同觀點,並非要求老師用同等時間來闡釋相反觀點,而是要做到公平公正(fair and dispassionate)」。[2] 在香港鏗鏘集《同志戀人》司法覆核案,[3]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指出「在某些議題如對抗禽流感或兒童奴隸,難以正反並論」,[4] 持平即是「公平處理議題(dealt with fairly),並無偏袒(no prejudice is shown)」。[5]

課外活動與疏忽責任
至於校外活動,若學生自行參與社會運動,而教師並無阻止,學生最終受傷,教師會否負上疏忽照顧學生的民事責任?

疏忽有四個元素,包括「照顧責任、失責、因果關係及失責導致可合理預見的損失」,缺一不可。[6] 一般而言,教師對學生校內行為負有照顧責任,但對校外行為則不然。若學生自行於校外參與社會運動而受傷,教師並無直接令學生受傷,該社會運動亦與學校無關,極難符合疏忽民事責任的元素。

但若教師明知有可能受傷,仍不斷鼓勵學生甚至帶領學生參與特定社會行動,則有疏忽民事責任的風險,當中最難證明學校或教師的失責導致學生損傷。

凡是學校舉辦或批准的課外活動,包括遊學團及課外考察,均有受傷風險。教師須照顧學生安全。若要減低風險,應採用風險評估五部曲,採取預防措施。[7]

註釋
[1] 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一九九六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立法會CB(1)132/96-97(01)號文件,香港人權監察《簡史:國民教育的前世今生》,二○一一年八月。
[2] 莊耀洸《就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諮詢稿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之意見書》,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立法會 CB(2)2240/10-11(01)號文件。
[3] Cho Man Kit v. Broadcasting Authority. HCAL69/2007. Date of Judgment: 8 May 2008.
[4] 同註[3]。段七十一。
[5] 同註[3]。段七十四及七十五。
[6] T v Kan Ki Keung, Stephen & the Methodist College. [2002] 1 HKLRD 29, HCPI 443/2000. 21 December 2001─莊耀洸《民事疏忽法律問題探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治教育計劃,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7] 莊耀洸〈戶外活動〉─《社會福利與法律應用:溝通與充權(增訂再版)》,趙文宗、洪雪蓮、莊耀洸編,紅投資有限公司,香港,二○一一年。

參考資料
本文參考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治教育計劃於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識教學中潛在的法律風險及教師的權利和限制」講座的內容。影片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