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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陳祖為談公民抗命(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秋季號2014)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秋季號第11期〈公民抗命〉

圖文版按此

專題之二:專訪—陳祖為談公民抗命

問: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答:陳祖為 (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問:公民抗命與非暴力抗爭有何分別?
答:公民抗命歷史較長,有不同說法。狹義來說,公民抗命假設政治制度仍可接受,並非太不公正和太腐敗,但部分法律或政策非常不合理不公平,譬如嚴重侵犯人權、歧視及違反程序公義等。

公民抗命與暴力革命不同,因為暴力革命旨在推翻政治體制,而公民抗命旨在改變法律或政策,採用非暴力手法。公民抗命亦與合法抗爭不同,因為公民抗命必然違法。至於非暴力抗爭,定義較為籠統,包括合法及違法抗爭。

公民抗命者須公開解說公民抗命的理據,指出其抗議的法律或制度不符一般人所認同和相信的政治價值原則,並真誠抗命,其行動出於對信念的堅持,而不是出於個人利益。

此外,公民抗命與良心反抗不同。譬如有人基於殺生違反宗教信仰而拒絕服兵役,此屬良心反抗。良心反抗者很多時訴諸個人的宗教或道德信仰,而公民抗命訴諸大眾政治原則。良心反抗者並不一定是倡議改變法律或政策;公民抗命則面向公眾,透過以身試法引起討論,從而尋求改變法律或政策。

問:你認為公民抗命對於獨裁政權以及如香港般置於獨裁政權下的自由社會有何意義?
答:香港有半民主的政治體制,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並且是法治社會。我們應有國際視野,認識公民抗命有異於一般犯罪,接受這種在民主社會中的特別政治行為。

在香港,官員及建制派將公民抗命等同一般犯罪,譬如有報道指行政會議成員李國章以「店舖盜竊類比佔領中環」[1] 及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指佔領中環犯法,公民抗命不可凌駕法律。[2] 其實,公民抗命與一般犯罪不同,並不是為個人利益而犯法。一般犯罪為了私利,犯罪後逃避刑責,而公民抗命是基於公眾利益的公開行動,目的是改變他們認為不義的法律或政策。而正因為尊重整體制度及法治,才會甘於接受法律制裁。中國並無公民抗命的概念,認為公民抗命就是挑戰政權。而香港與中國不同,不應以獨裁政治體制的角度理解公民抗命。

問:公民抗命的目的是提倡改良不義法律或政策,前提仍是認同體制。在香港,有些人認同一國兩制,但不認同中國一黨專政,是否適宜公民抗命?
答:公民抗命,譬如佔領中環只是要求普選,而不是改變香港整個制度,而普選是當權者所應許,並於《基本法》訂明,符合公民抗命的前提。佔領中環針對的是香港政治選舉,並非針對中國。即使只認同一國兩制,不認同中國一黨專政,公民抗命仍然適用。

廣義來說,如果整體制度極不合理,公民抗命較易為人接受。但若整體制度相對合理,只是部分法律或政策不合理,公民抗命需要有充分理據並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否則便是視法律如無物,輕視相對合理的制度。

所以公民抗命者必須:(一) 公開說明公民抗命的理據;(二) 不為私利;(三) 如John Rawls視公民抗命為最後一著,先盡可能使用其他合法方式表達意見,譬如示威或遊說議員等,仍告無效才公民抗命─但此說法有爭議;(四) 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其前設是在相對合理的制度下,公民抗命者承擔法律責任,以示尊重法治,又或是公民抗命者的理據可能有錯而甘於受罰,如此才可說服公眾支持。

至於如何裁判,視乎法官是否尊重公民抗命,將它與一般犯罪行為區分,予以輕判。

問:一般來說,公民抗命是窮盡方法之後也改變不了不公狀況的最後一著(last resort)。就香港政制而言,是否已別無他法,要行使公民抗命?
答:現時為了爭取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普選,應該已用了不少辦法,譬如參與政改諮詢及遊行等。現階段的佔領中環只是一種威脅,若然爭取到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普選,就不用佔領中環,不然,如政府最終拿不出真正的普選方案,相信會出現佔領中環的公民抗命。

問:你認為中央及香港政府會如何打壓佔領中環?打壓到甚麼程度?中國以「消滅於萌芽」打壓中國維權運動,這種手法會否套用於香港?
答:現階段難以估計。中國已用盡法律許可的方式打壓佔領中環,譬如有反對佔領中環的民間組織、局長出言反對及中國官媒批評佔領中環是非法的鬧劇等。至於中央及香港政府會如何應對佔領中環,視乎屆時參與人數及場面。

問:為何公民抗命須採用非暴力手法?
答:在相對合理制度下,宜採用非暴力手法,因為沒有充足理據而使用暴力,難以令人信服,亦會轉移焦點,不再聚焦於不合理的法律或政策,適得其反。譬如甘地採用非暴力抗爭有複雜考慮,包括政治、宗教、政治效果及可否爭取公眾同情。非暴力有其實際力量。如果行使暴力,責任會落在公民抗命者一方。若抗命者採取非暴力方式又承擔法律責任,當權者若要大力鎮壓就要付上巨大的道德及政治責任。至於革命,則是在制度極不合理極不公正,公民無責任遵從該制度,甚至有責任推翻時才可考慮,但是否應該暴力革命,則需慎重衡量暴力革命帶來的後果。

問:香港有否公民抗命的突出例子?
答: 二○○○年十月二日,香港專上學生聯會自覺使用公民抗命的語言,公開解釋拒絕按《公安條例》的規定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因由,透過非法集會遊行抗議《公安條例》侵犯香港市民的表達自由。

註釋
[1]〈李國章以店舖盜竊類比佔中 戴耀廷:混淆公民抗命與犯罪〉,刊於AM730,2013年6月26日。
[2] 黎棟國〈佔中本質與影響〉,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