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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雄:警方要檢討錄取口供的程序

千禧年代 2015年5月11日電話訪問
受訪者:張超雄、張達明

(記者會)
事主哥哥:在警署我們已第一時間通知警察,他的情況是智障、自閉。我們已表明弟弟是沒可能對警察的提問對答如流,亦因如此,警察在街上拘捕我弟弟時,一切對答都不能作實。警察在拘捕後,在紙筆的簿錄口供裡說,我弟弟的證供承認控罪。

弟弟被捕時,只有警察在場,但很奇怪,弟弟答的東西全部是完整的句子,很清晰,很清楚地說出時間、地點、人物,甚至他的犯案動機。(認識)智障人士的家長或社工都質疑為何寫到這些證供,還是警員用了疑犯的零碎、無意識的答案,再加上自己認為合理的推測,去重組、作出這些記錄。

問:現在智障人士被捕的程序如何,以確保他們的證供是可信的?

雄:現在的指引是要有第三者在場,如果懷疑或已知他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就要有一個家屬、社工或第三者、警方認為適合的人在場。當然這第三者不能是警方人員。但這做法其實亦未必足夠,第一點,他們在錄第一次口供,即逮捕了這位智障人士,當場和他錄了口供,說他已認哂的部份,沒家人在場,這很清楚。

第二,就算之後有錄影口供,錄影口供的情況,雖然他哥哥在現場,基本上很難做到甚麼。有親人在場,我們見到很荒謬的情況是當事人根本沒能力作供,但警方不斷催促他及引導性地盤問他時,家人其實沒甚麼事可以做到。所以我們覺得,對於智障或自閉症人士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警方整個錄取口供的程序要檢討。

問:之前落的口供有沒有可信性?

雄:有關警方及法律程序,我不敢扮專家,我不知道他最初的錄的口供會否作廢。但老實講,從一般常識來說,這個人根本完全不能夠去答問題時,你錄了口供,我相信拿到上庭時都會作廢。就算現在的指引是,若懷疑一個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就要跟剛才的步驟,要有第三者在場才行。但我剛才的意思是,就算有家人在場,都未必足夠;需要有經驗、有專業知識的人在場才較合適。

問:除了只供,還有不在場證據。

(記者會)
事主阿嫂:調查過程我們有和警察溝通,我們多次強調,弟弟當時好肯定是在他的院舍生活,我們也拿了很多資料及證據。但(警方)還未可以釋放他,繼續拘留他五十多個小時。他們的回應很令我失望,令我們家人很受傷害,他們說我們之所以查這麼久,是「因為你弟弟當時在街頭被捕時認了罪,就因為他認了罪所以他們要做這麼多事。」

問:警方是否在週末時去院舍查問?

雄:是,在星期六傍晚拘捕當事人時,警方錄口供,星期天早上去了院舍看證據,包括錄影帶、和同事落口供,給他們看文件記錄,在案發時間,當事人在院舍內。命案是晚上七時發生,當事人在六時至八時期間,全部有文字記錄,證明同事為他提供服務,包括洗澡、派藥、吃飯等等。

問:按道理警方應立即知道當事人不在案發現場?

雄:是,很清楚的,那個不是一般院舍,它是相當有規模,保安系統相對嚴密,一般人很難在不被察覺的情況下進出院舍。

問:為何警方還會這樣?

雄:我想他們對於智障及自閉症人士不認識。在最初拘捕這位人士時已問他是否和案件有關,他們已經認為那個口供是事主自己招認了。然後就算有明顯的不在場證據,都要懷疑是否他偷走。雖然兩個地方相隔很遠,一個在屯門,一個在大圍,一小時內根本沒可能在那兒出現。

他為何要這樣做,我無法代替警方講說話,我覺得他們在整個過程不單魯莽,在只供部份,因為有錄影口供,我們看回錄影口供的片段,你會火都嚟,因為好明顯事主是完全無能力去作供。但警員是根本沒有理會,繼續問,而事主有習慣,自閉人士往往都會重覆。你問他「你是否踢阿伯?」,他就會重覆「踢阿伯」。那你就說他踢阿伯,這些情況都做得出,我覺得是相當嚴重的行為。

問:你有沒有看錄影口供?

雄:有。

問:有沒有說過牽涉其中?

雄:有,當然有。他其實是重覆你剛才的說話。例如「你如何推阿伯?」,他一開始就問「你如何推阿伯?用一隻手定兩隻手?是不是用兩隻手推?」,事主就說「兩隻手」。其實那說話是沒意義的。到釋放他時,警員把八達通給回他,和他說「現在比返張八達通你」,事主就說「比返張八達通你」。你明白嗎?他重覆你剛剛說的話,你就說他認罪,這樣的盤問或錄取口供的方法簡直匪夷所思。

(記者會)
事主哥哥:五月二日拘捕了我弟弟後,警方在我弟弟的隨身物品中搜到醫生的處方藥物。當時我亦已告訴警方,我弟弟患有智障及自閉人士,需要依照醫生指示服藥,而藥物包裝亦已清楚標示服用方法及時間,但警方沒有根據警察通例第四十九章,他們沒有為我弟弟安排任何醫護人員,令我弟弟在五月二日至五月四日期間這五十多小時的拘留期間都沒機會服藥。

問:現時程序如何?

雄:警方未必會立即安排服藥,但他們指引有說,如果在當事人身上找到處方藥物,他們會帶這個人去看醫生,去醫院或診所。這是清楚寫明。當然,警方並沒有這樣做。

問:事主身上有沒有藥物?

雄:有。很清楚搜到醫管局醫生處方的藥物,也有服藥方法。

問:不服藥會否影響落口供的表現?

雄:絕對有機會。我不想扮醫生,但一個人有醫生處方、經常要服用的藥物,他如果不服藥,當然會對他身體、對他整體表現有影響。

問:警方回應,若被捕人士感到不適或需要服藥,可以向值日官要求送往政府診所或醫院。被捕人士在拘留期間並沒有作出有關要求,因此警方沒有作出相關安排。責任落在事主身上。

雄:這是荒天下之大謬。(警方)很清楚當事人沒能力作出相關要求,而家人三番四次要求提供藥物給事主,但警方置若罔聞,這完全違反人權,他要服用平時用開的藥物去照顧他身體、情緒、精神上的需要,警方可以完全不理,將責任推在完全沒能力作出相關要求的人,就算是小學生也知道這絕對不能接受。

問:家人明確多番要求?

雄:是。

(錄音)
黎楝國:我相信所有案件,警方都會本著專業精神去處理。警方一向都抱著尋找真相的精神去調查所有案件,所以案件調查過程中,無論在任何一個階段,當發現新的資料、新的證據時,亦都會因應這些新的證據、資料,就案件作出適當的處理。

問:你的回應?

雄:一點也不適當。在過程中延誤、死不認錯、違反自己的守則,是不人道,完全不懂得處理智障及自閉症人士。明知一早已有很強的當事人不在場證據在手上,卻遲遲不肯放人。若不是我們介入,他們不會在星期一晚放人,因為他們準備星期二提堂,要還押兩個星期繼續監禁,他們向家屬講到明是至少要監禁當事人兩星期。

整個操作是,一般知識也知道不可以這樣處理這個人,如果局長還要死撐,說這些是專業的話,其實對很多自閉症、智障、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不懂得保護自己的人,是個很危險的情況。當看回錄影口供時,有些社工在我們身旁,我們開記者會時,有(智障)組織、學前兒童(組織)、兒童家長會在,他們都叫了出來。他們說如果這樣,你隨便捉一個智障仔,他都會認,那你很易破案。若警方這樣做,我們這些孩子會危險。

問:家屬要求警方道歉?

雄:是,家屬希望警方道歉,及找出整件事為何錯到咁。我們當然要求警方檢視指引,追究責任,及避免將來再出現這些事件。

問:現在拘捕智障人士程序?

明:一般指引是,無論你是未成年的人或智障人士,當警方要進一步落口供、調查時,其實是需要一個成年監護人在場保障他的利益。這是一般的指引。當然指引還指引,有時會容許很例外的情況,例如當你拘捕他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根本沒可能即時找到監護人的,而那個疑犯又好主動向你講資料,有時候都要去聽。背後的精神是,他們未成年或行為能力未去到一個可以保護自己、明白自己的保持緘默權、明白自己其他的權利,所以需要一個成年人去保障他們的利益。

問:之後有找家屬,是否已符合守則?

明:若事實如此,似乎警方有跟指引做。因為拘捕那刻,是不可能在拘捕前搵定個親屬在身邊。

問:警方說剛被捕時認了罪。拿上庭時會否因技術問題被質疑?

明:有可能,但要看具體情況。法庭處理接納疑犯的口供與否,要在無合理疑點下,信任疑犯出於自願,不是受到威迫利誘,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去作出的。所以針對智障人士來說,法庭要看當時的處境是否真無合理懷疑而自願作出呢?特別是他說的話是否代表他真的招認?這些都是法庭需要看的。

問:盤問期間,家屬在場,但很多引導性提問。

明:這個真的要看情況。一般詢問疑犯的指引,要求警員不可作出引導性問題,亦不可用盤問形式迫人說話,這適用其他成年疑犯。但所謂引導性問題,要具體知道他的問法,問甚麼問題,有時候那條線未必這麼清楚去劃分。及始終我們要分開指引及到時上庭是否接納口供的法律,其實並非對等。法庭可以考慮警方有沒有跟足指引去決定是否接納口供呈堂,但不表示你一違反指引他就拒絕接納這份口供。

問:口供好像很具體。家屬能否再跟進?

明:我們作為外間,不知道整體資料,很難評論對與錯。我過往做監警委員,間中處理一些投訴,都是投訴當時警方錄口供的程序不對或這方面(的問題)。若果真有當事人作出投訴,監警會可以扮演監察的角色,監警會有權看回所有警方有關的file裡面的記錄,當時的情況,裡面有一個獨立的第三者去看裡面整個程序有沒有出錯。

問:事主需要服藥。家屬要求警方,警方說事主沒要求所以沒做。

明:我未掌握所有實情,(不能)輕易作出判斷。但我相信整個原則不是這麼官僚化,特別對於智障人士,若當時在合理情況,你信任到他的親人好清楚知道事主的健康情況,事主本身有智障,未必可以表達到自己,警方不應用處理一般疑犯的程序。一般疑犯程序是(就算)第三者提出,警方(都)要當事人提出才可以處理,因為他自己可分辨到自己需不需要服藥、有沒有病甚麼的。

但對於未成年或智障人士,正如剛才所說,整個精神是需要他有親屬監護人去保障他的利益,(家屬)有此身份,若(家屬)可以提供確實的原因,為何他需要服藥或看醫生,我相信警方應該要去考慮(家屬)的提出,而不是當他是一般疑犯,他自己不提出,第三者提出我不理會,這是不對的。但實際是否這樣發生我不知道。

另見 now新聞(2015年5月12日):新界南總區指揮官呂漢國表示,警員事前已知悉被捕人士案發時留在院舍,但需要時間核實,因此仍然控告他誤殺。【http://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13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