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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律師唔係「女助手」

義務律師唔係「女助手」

文:港女

今日蘋果日報記者採訪了義士楊逸朗被捕消息,指稱「其間一名義務律師與其女助手,獲批進入病房內探望,兩人逗留約一小時後離開。律師事後向朱凱廸交代楊逸朗情況。」法夢好好奇,義務律師團通常指派一律師一大狀,何來「女助手」?

律師跟由警方或懲教署扣留的人士作法律探訪,都由法例及律師會等專業公會作嚴格規定,必須由律師、實習律師及經律師會認許的「授權文員(authorized clerk)」才可以進行探訪。其間,被扣留人士與律師的探訪會面都有權保密,享有受基本法保障的法律權利,警方不得作出干預。

至於律師與大律師在刑事探訪都略有分工,就似急症醫生跟外科手術醫生一樣。大律師主要處理法律技術問題,例如解釋扣留人士的權利、警方現時證據強弱、假若被控如何處理、警員有否呃打氹等等。

而律師除了可以給予以上的意見之外,他們的著眼點集中危機介入,例如驗傷、搜集辯護證據、與家人聯絡,或建議所需金額。當中分工界線不一,但各有不同著眼點。

在法律上,客人只會跟律師有合約關係,只會跟律師直接聯絡;而律師會建議他是否需要聘用大狀,務求以最有效率地處理當前法律問題。所以,在探訪現場通常會由律師、或律師/授權文員及大狀的配搭,以進行探訪。

搞清楚律師關係之後,大家都會好奇事件中誰人為大律師、律師、授權文員身份。但答案是無法分辨。現時法律界別沒有硬性規定穿著。

記者顧慮不想打擾義務律師工作是可以體諒的,但在此前題下就妄然斷定男性為大律師而女性為「助手」,問題就不單是混淆了事實,亦明顯反映性別意識問題,對律師有性別定型的想法。

現時很多女性都積極加入法律界,積極打破傳統精英界別的男性形象。根據SCMP最近的報導,1400名大律師中有30%為女性,而當中100名資深大律師中,亦有11位女資深。至於律師之中,有60%的實習律師均為女性,律師行領導層中亦有28%為女性。當然我們亦有女法官。雖然行業依然有牢固的性別結構,但法律從業員本著法律的平等原則,理應更重視性別平等。

除了記者、大眾要有意識,當然「女助手」們也要克服更多難關,才可得到客人及大眾的信任。港女們亦需好好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