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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辯方律師阻差辦公罪成囚7日 上訴稱警無權設封鎖區及阻礙律師進入法院

初選案辯方律師阻差辦公罪成囚7日 上訴稱警無權設封鎖區及阻礙律師進入法院

【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前年提堂首晚,警方圍封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入口,一名辯方事務律師嘗試進入法院範圍以處理案件,期間拒絕應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遭裁定「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成,判監7日,他獲准保釋以等候上訴,高院今(12日)聆訊處理。上訴人質疑警方沒有合法權限在法院外設封鎖區及做人流管制,他當晚真誠地相信警方沒有權阻止與案有關的律師進入法院。律政司代表則指法庭是熱門的示威地方,當日案件敏感度高、全城矚目,警方有責任確保庭內人士的安全,做法不能說是不合法,況且不是每個人「著西裝、打呔、拎住一疊紙」就可以自稱律師、在法庭「自出自入」。法官陳仲衡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明年1月12日裁決。上訴人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人為執業律師丘律邦,去年被原審裁判官鄭念慈裁定一項「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成,判監7日。控罪指他於2021年3月1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上訴人:晚上法院門外只有寥寥數人 警方沒有合法權限設封鎖區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馬維騉指,雖然初選案獲得很多傳媒和公眾關注,庭內的記者和家屬人數不少,但是不能被視為一個「公眾集會」或「遊行」,警方無權在法院外設立封鎖區及進行人流管制。原審時辯方陳詞指法庭毋須處理「警方是否有合法權限在法院外設立封鎖區」的議題,並不代表就此「沒有爭議」。再者,控方既已撤回「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罪,反映控方也認為警方沒有合法權限。

法官陳仲衡聞言指,若果要逐字考慮馬的說話,即「不需要考慮」並不代表「沒有爭議」,質疑:「唔係咁蠱惑吖嘛你講嘢?」

法官 陳仲衡
法官 陳仲衡(右)

陳官又指,原審裁判官裁定警方設立封鎖區合法合理,並非因為辯方不提出爭議。馬維騉回應指,案發時間為晚上9時半,法院門外只得寥寥數人,警方設立封鎖區需要有合法權限,不能「話封就封」,然而原審時控方未有傳召當晚下達指示的警察作供,指出為何及何時設立封鎖區,以及權限從何而來,故此欠缺相關證據。

原審裁判官指當日的初選案敏感度和公眾關注度都很高,早上多人在法院外排隊取籌,亦有多人在法院外聚集,法院的保安主任形容場面「墟冚」,警方有責任做人流管制,以確保庭內人士的安全。馬維騉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時至晚上9時半,法院外的情況已不同於早上,警方仍設立封鎖區是否合適。馬同意有需要阻止與案件無關痛癢的人士進入法院,但是保安主任並沒有下放權力予警方,或是聲稱與警方合作,故此上訴人不同意原審裁判官所稱,需要由警方查閱身份證後才可放行。

上訴人:真誠地相信警察無權阻礙律師進入法院 官質疑自稱律師非「萬試萬靈咒語」

馬維騉續指,上訴人身為律師,不單只投訴警方無權設立封鎖區,也表明「我係律師」、要處理案件,重申警方不能阻止他進入法院大樓,可見他真誠地相信警方沒有權阻止與案有關的律師進入法院。

馬維騉
大律師 馬維騉

馬呈上藐視法庭的案例,指若然律師被人阻礙進入法庭,應該向主審法官報告,顯示任何人不得阻礙律師進入法院處理案件。陳官聞言指:「(警方)係咪阻礙呢?」,反指警方只是要求上訴人出示證件,並非阻礙,而自稱是律師「呢句唔係萬試萬靈嘅咒語嚟㗎嘛」。

馬則籲法庭考慮,當日是司法史上罕見的案件,首日聆訊直至翌日凌晨,之後更連續4日進行聆訊,他並自言35年大律師生涯以來,從未試過被人要求證明自己是大律師才能進入法院,以當時的環境氣氛而言,上訴人不斷說警察沒有權,又報警稱警察阻撓他,是好自然及「爆出嚟」,明顯地證實了他「講緊咩嘢、諗緊咩嘢」。

馬指,縱使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作供,但法庭仍然可以考慮他案發當時說的話。即使上訴人為難警方或向警方施壓,也不代表他不是真誠地相信警察無權。

上訴人:非毫無悔意 定罪會影響生計

馬另指,上訴人的行為只不過是擾攘數分鐘、與警理論,警察最終因為沒有證件而拒絕放行,乃成功地執行職務,故此本案情況不足以構成「阻撓」。

刑罰上訴方面,馬指上訴人在感化官面前承認自己行為魯莽,不能說他毫無悔意。馬提到,上訴人沒有想過進出法院反而被要求出示證件,以證明自己是律師,過往律師也沒有遇到這種經驗,冀法庭考慮本案沒有構成實質或嚴重的阻撓,事件歷時僅2分03秒,而定罪會影響上訴人作為律師的生計。

丘律邦
執業律師 丘律邦

律政司:辯方原審時重覆指不需考慮警方做法是否合法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莫韻妍指,原審時辯方重覆向原審裁判官提及不需要處理警方設封鎖區是否合法,意味辯方認為此議題「唔使拗」,因此裁判官指稱辯方「不爭議」也是無可厚非。至於控方決定撤回「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罪,乃經過多方考慮,並非單純因為證據,所以不會引申出控方認為警方設封鎖區是不合法。

律政司:法庭是熱門示威地方 警方有責任確保庭內人士安全

莫提到,當日法院外有700人排隊,警方固然有責任確保法庭人士的安全,包括確保不會有人帶攻擊性武器及存心「搞事」的人不會進入法庭。莫又強調,一般而言法院關門後,任何人均需出示證件才能進入法院。

莫指,法庭與警方的工作是相輔相成,並非如上訴人一方所指由法庭保安部「下放」權力予警方。案件敏感度高,全城矚目,聆訊一日未完結,警方也不能排除有人想進入法庭,或在法院外聚集,以當時的社會氛圍而言,仍有人持續示威,「法庭係非常熱門嘅地方」,警方設立封鎖區的做法是防患未然,不能說是不合法。

莫指,若果當時上訴人向警方報上姓名、負責哪一宗案件,警方便可以放行,「唔係個個人著西裝、打呔、拎住一疊紙,就可以話自己係律師,喺法庭自出自入,行嚟行去。」莫又提到,上訴人在報警時自稱負責「暴動案」,所提供的資料並不正確。

案件編號:HCMA1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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