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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權問題:一位市民被哄騙的經歷

就近期的警察濫權事件,之前gracepot1125已有所報導,但由於文中的李先生認為篇幅可能未能令人充分了解事件經過,加上文章亦有少許筆誤,故找我代為發表:

二零零八年二月某晚,我在某大學與女朋友因之前的問題而吵架,當時已經情緒不穩,有跳軌輕生念頭。之後與女朋友繼續對話,當時我情緒激動。後來女朋友因為腳痛而要到空地休息。及後她的友人與她聯絡,繼而知道事件。我在他們傾談期間,有感生無可戀,於是在附近找來一棵大樹撞破頭,唯未有任何效果,故此決定離開該範圍,向大學其中一個出口進發。

將近到出口期間,救護車先行到達,但我對救護員並無理會。然後到達出口的馬路路段,警車載同我女朋友到達該處。當時警察欲向我取得資料,由於情緒低落的關係,(註:之前跟一位朋友談電話後,輕生的衝動已不強烈) 我沒有直接提供,只著他們向我女朋友查問。警察最初態度友善勸我平復情緒,但我只一心希望遠離人群,惟警察即時架手阻止我離開,我亦沒有違抗,而該幾位警察亦在我和女朋友之間穿插不斷,傳遞訊息。之後警察著我跟他們乘警車離開,而我因為希望跟女朋友解決當前的問題而拒絕,堅持希望可以與女朋友對話。

最初由於我情緒未平復的關係不想跟任何人有任何溝通,直至雙方拉扯約一小時後,我聽到帶頭的沙展正在向同僚盤算如何運用罪名將我拘捕離開,我知道不能不妥協,於是跟警察表明情緒已平復,可以與女友離開。警察回覆說要他們陪同,我說希望只有兩個人去傾談我們之間的問題,不希望第三者打擾。警察說要問女朋友的意願,經過回覆,警察覆述女朋友認為當時不是適當時間,當時被女朋友的回覆所打擊,我的情緒再次起伏波動,跪地痛哭。而當時聽到警察叫我女朋友先上警車,待我情緒平伏一點後,其中有警察就用友善的態度叫我先行上警車,讓在上面的女朋友為我清洗傷口。

結果我聽從警察勸告上車,讓女朋友清洗傷口。豈料不到數分鐘,警察就著我女朋友離開。感到無助的我情緒開始再次波動,嘗試捉住女友的手,希望她不要離開,但四個警察已經開始阻止我。當我女友離開警車,我嘗試追出去,但該四位警察不讓我離開。然後有警察露出手扣要套在我身上,我對手扣有恐懼,在情緒極度不穩的狀態下我只能到離開並找尋熟悉的人。而該四名警察對我窮追不捨,最後我離開警車走到不夠三米已被他們四人制住,我因為受驚及異常不安而掙扎,然後一失重心,五個人都仆倒地上,此時該四名警察趁此機會將我制服,並對我拳打腳踢,帶頭的警察當時更對我喊道『顛啦!顛d添啦!我宜得你再顛d,我好做野好多』被制服後的我已經沒有精力,只能乖乖就範。

後來我被制服後,跟帶頭的沙展說希望他們能代我聯絡我一位朋友,告知我的情況平安,最初他態度友善著我告訴他手機在哪,可是那個沙展從我褲袋中取去我的手機後,交給同僚並下達指示『將電話關掉,如果關不掉就將它毁爛』(事後我的電話亦發現損壞) 並跟在場警察表示我由當時起禁止與外界聯絡。及後他們商量如何向上級解釋事件,然後由那位沙展帶頭撰文下,他們決定向上頭報稱『阻止我三次追出馬路不果,繼而進行拘捕,並報稱拘捕期間因我反抗而令同僚受傷』,經商議後當時其中一個警察主動向同僚表示擔當此角色 (證供報稱是chest被我膝蓋撞倒,以被腳受傷)。之後此報稱受傷的警察和我被救護車一同送往醫院驗傷。驗傷期間我態度合作,並向警察表示歉意。而那一位出主意給同僚的沙展亦表示他們無意對我加害,稍後回到警署只需要依照他們的指示進行,我便能盡快獲釋。

到達警署後已經是凌晨五時多,該幾名警察一邊夾定如何各自在記事簿上撰寫事發時間表,一邊對我進行搜身等程序,及後他們拿口供要我照他們所說簽署,由於疲倦加上精神狀態差,對司法程序無知,以及想盡早解決事件的心態,於是便依照他們在醫院給我的忠告,沒看內容就不加思索在證供紙上簽上他們所指示的內容。之後經過cid打指膜等程序,他們將我還押在拘留房內,直至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有人帶同指定保釋金才給予我保釋。

在多次煩人的定期報到程序後,結果我在五月中被正式起訴,罪名係『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以及『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最初問個cid,到底會唔會留案底,個cid同我講『只係用黎做內部紀錄者,你認左罪罰左錢就冇事』因為之前個班軍袋既做事方式再加埋個位阿sir之前係留言信箱既語氣態度,令我對佢地講既野誠信有懷疑,於是就聯絡律師問,結果幾個律師(包括鄭家富)都話呢單野係刑事會留案底。

拿過控方證供,先發現個故仔結果變成『只有兩個差人三次意圖制服已衝出馬路的被告人不果,被告情緒失控之餘更用雙手將警員推倒在地上引致警員受傷』

去到過堂個日,第一條罪臨時撤消,第二條罪繼續告(冇乜理據個條就唔告,反而嚴重個條就黎係度…) 就如早前所述,本來由六位證人(5 差佬+我女朋友)結果變成只有兩人作供。

最好笑的地方來了。兩個差人先後作供,後來第二個差人在推倒我的動作當中與第一個差人的證供有出入,之後律師就執住呢點追問第二個差人,點知個差人即時同個官講話要睇自己本記事簿 (當時只有起訴個位差人既簿做呈堂證供,其他四本仲係個幾個差佬跟身) 講左一陣,個官結果都係俾佢睇,於是呢個差人得逞,俾佢照住本簿讀出之前佢地按沙展指示所撰寫既『劇本』作證。

當然,到最後,官威不能犯,個官沒有質疑過差人會落假口供,而我就係六月中被判罪名成立。(亦要補充,因為律師建議怕我作供會惹官反感,所以我最後冇作供) 而當律師為我求情以非監禁形式去處理時,法官即時向律師陳明『呢類罪行必須以監禁為量刑起點!』但幸而在律師幾番爭取之下,終於係七月中成功爭取只需接受一年感化令了事,現時我仍在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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