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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匯批租契超2047 違基本法

領匯草率上市,在一輪民粹風潮下,問題沒有被真正討論。下文提出關於違反基本法的論據,想來終審庭上一定有一番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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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根據有關物業協議,領匯基金所收購的物業可分為兩組:(一)86項物業是房委會根據現有政府租契而持有的;(二)94項物業是房委會根據房屋條例第5條發出之歸屬令,獲授予該等物業之控制及管理權,這94項物業並沒有政府租契,全部均由特區政府完全擁有。

  於去年11月18日,特區政府與房委會簽訂一項協議,特區政府同意向房委會批出上述94項物業所處公共屋邨之租契,該等政府租契之年期,由租契批出之日起計,固定為五十年(無續約權),並於同日撤回先前發出之任何歸屬令。

  根據《基本法》第5條的規定,「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明確說明《基本法》的時間效力是五十年。由於港府的權力是《基本法》授予的,其批出的土地租期不得超過2047年,租期超越2047年的批出土地均不符合《基本法》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香港特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又根據《基本法》第123條的規定,「香港特區成立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由香港特區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

若再上市 須查找不足

  基於上述的有關規定,如特區政府批出的土地不超越《基本法》的時間效力(即2047年),香港特區政府可自行決定是否批出或續期該土地,甚至可規限批出或續期的時間,這完全是屬於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的事務。但是,如批出的土地是超出《基本法》的時間效力的,則肯定是屬於中央和特區關係的問題,因香港特區境內的所有土地和自然資源,全部均屬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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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國杰 香港執業律師、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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