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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

  作者註:說在前面,本文並非播客,所說的播客群主要指在Hong Kong Podcast Group裡的主導討論群體,並無一竹篙打沉一船人之意。我相信只要參與播客的朋友夠多,絕對會有與這「播客群」不同的看法。此外,這期有些看不過眼的東西,文章寫得嘮嘮叨叨,還望見諒。

  看了上期《動漫線》,發現內木一郎、阿晨等朋友,都討論了相似的問題。大家都以各自的文字,闡釋了建基在他作的二次創作,為何也是一種創作,以及保護這種創作的存活空間為何重要。

  在此要向阿晨、內木一郎、聰頭道謝,他們明確指出「版權」和「創作」的分別,這是我的文章中沒清晰指出的。明白了這分別,我們就更清楚「版權」為何不一定有助創作,有時反而是扼殺。

  閱讀這堆資料時,最令我詫異的,竟然是播客群──一個本應是眾聲喧嘩的族群──的回應。

原作者愛好者可以雙贏

  內木一郎的文章,指他們約了C.A.S.H.開會,商議播客使用音樂的版權。這個討論會,既然是來自民間,人們期望他們能主動爭取一些合理的權利,是很自然的。好像在討論串(見這裡)中,網台DJ「大腦電波」就在開會前說:

  「非牟利民間網絡電台和個人網台沒有雄厚資本,講得白些根本冇錢,大家是播客和網台愛好者,……樂於推廣音樂。希望明天你們可以與C.A.S.H.作出良性和有建設性的討論。如果C.A.S.H.給予 Podcast、非牟利網台,個人辦網台給予相宜和合理的費用,我們也會樂於付款,為業餘愛好者和創作人達至雙贏,提供更多渠道為創作人推廣音樂,何樂而不為?」

  如果在日本的創作視野中,不論是二次創作的同人誌、同人曲或詞、同人Game、用原音樂畫面再剪輯的同人MV,都不視為侵權,而是二次創作者尊重原創者,原作者亦尊重二次創作者,生製原作的公司把這些二次創作視為宣傳原作的副產品,並說明容許或歡迎怎麼樣的二次創作,鼓勵同好進行二次創作。已成動漫畫職業人員的,有不少出身於同人界。這就達致大腦電波所說的「雙贏」局面。

  然而,會議中的播客群,雖然早料到C.A.S.H.之前並無制定這方面的收費,卻只沉醉說「什麼是播客」的理論(根據錄音),沒有利用他們作為播客代表的身份,驅使C.A.S.H.盡快訂出這分費──並且要是合理的收費。如此看來,這個會議成果即使不是零,也很有限。一些沒出席會議的朋友在會前提出的問題,答案都只是「C.A.S.H.會收費」,卻沒有促使一個供民間與C.A.S.H.商議授權的機制之誕生,以及訂下合理的價錢。

  當我讀畢Podcast Group上的整個討論後,發現這些播客代表一開始已沒有打算運用他們代表的民間力量,強調開這個會是「睇清楚遊戲規則」。不但不對C.A.S.H.不合理的地方提出質疑,會後這些播客群更對其他播客強調「做個podcast照計都係想正正經經、負責任、守法咁玩落去」,限制播客們的選擇,「無得播C.A.S.H.歌就播Podsafe嗰啲囉,唔使死的。」(見這裡

  那個會議,為的不是爭取一個更有利傳達作品和誕生創作的機制,而是給當前限制作品傳達與創作誕生的強權,為虎作倀。

播客群曲解反思版權的言權

  當有其他人提出傳達作品、誕生創作的問題,諸如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提出了「失去動漫畫原曲這符號,同人詞往往就不成完整作品」「是什麼令知識和創意成了一些神聖不可侵犯的商業產品?」等論點。播客群的反應,竟是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諸如: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佢地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啱,我鍾意天你首歌詞再創作,出街播又得,我鍾意撻你個logo引人買飛又得,你話唔得就係扼殺創作」;「唔識分『蒙娜麗莎』與『Hello Kitty』版權的分別。有啲人就上C.A.S.H.問下點先唔犯法,有啲人就明知會犯法都以身試法,邊個行得通?邊個行唔通?都係各自各精彩呢。」(見這裡

  還有一些更是無理取鬧地亂批,例如扣帽子罵「亂咁寫嘢的梁文道」,卻沒有任何論點解釋(起碼連對梁文道的《蒙娜麗莎死人頭》一文的反駁都沒有,只是訴諸「唔識」就可以認為自己是正確;又或是指梁文道對播客們的稱讚是亂咁寫、遠遠過譽了?);罵在大學教授Creative commons的葉蔭聰講師等人「自封專家學者」等。

  看回內木一郎、阿晨等的文章,他們亦沒有要求任何情況都可不付版權費,沒有說「喜歡如何用就如何用」,絕不是像播客群曲解後的講法般。內木的文章,明確地關注在同人誌即賣會或網台等非牟利場合的播放問題,根本沒說過要像商營電台、電視台般「出街播」。除了版權外,他們更關注到例如作者意願,挪用他作的意義,有利原作的傳播方法等。站在創作角度,作者當然樂見作品傳播的更廣,對世界有更廣的觀照面。二次創作者亦非「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即使他們可以承擔的金錢付出有限,但他們往往盡力付出,同時,對時間的付出、創作的精力和心血的付出,更絕非金錢可以量化。──因此,日方索性不這樣量化,而是直接說明作者意願,例如歡迎任何同人創作,又或不希望出現變成色情的創作等。

  播客群除了歪曲別人是「佔人便宜攞人着數」,把「對(應有的)創作空間設限」的質疑者,與只求任何東西都是「免費午餐」的零付出者,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卻完全對「創作受限制」、「因少部份有錢人的絕對私有化和商品化,使其他人某些方面的創作可能性變成零」等問題,視而不見。我相信以播客群這種迴避重點的討論方法,會導致理性討論。

法例不是絕對信仰

  為何許多新創作產生的條件,卻遭C.A.S.H.專橫地限制、阻礙着?除了播客群,近日網絡上也有許多人談及C.A.S.H.的問題。根據各方網友的談論,原來以下行為都是犯「法」的:

  一、買了正版CD,再轉到MP3 Player中,帶出街聆聽。
  二、錄影電視節目,回家時收看。
  三、錄影電台節目,回家時收看。
  四、在任何歌唱比賽中唱「版權歌」,沒向C.A.S.H.付款
  五、使用「版權歌」作聆聽
  六、在街上吹口哨時吹「版權歌」,沒向C.A.S.H.付款
  七、在派對內唱「版權歌」,沒向C.A.S.H.付款
  八、在街上哼「版權歌」或拍打「版權歌」音樂,沒向C.A.S.H.付款
  九、你聆聽電台節目時,電台播歌,被其他人聽到,C.A.S.H.指稱是侵犯版權的……

  雖說「法治精神」是維護公義,有不少時候,「法例」往往不是反映公義,而是反映社會的主導權力之意識型態。因此,法例往往會被爭議;因此,法例不時都要修訂;因此,在嚴重的情況,會有「惡法」出現。

  跳過法例是否合乎法治精神、合乎公義的論述,把法例置於絕對權威、置於信仰的位置,只是錯過或逃避對事件的不同思考點。其他網上論壇、新聞組的網友,都不約而同地認為這些有關C.A.S.H.或版權的法例不合理。不但創造新創作、再創作的權利,連一些不會令版權人蝕本的對原作宣傳渠道,諸如別人在街上哼歌或吹水哨,都是犯法。這對新創作的作者和原創作的作者,都是雙輸,唯一贏的可能是C.A.S.H.(若然不計名聲,只論攫取到的金錢)。有網友強烈地斥責這些法律對窮人(包括民間的「同好」和「再創作的作者」)不公平,有人更直斥C.A.S.H.是「名正言順的黑社會,衰過收陀地」

  當然,我並不認為人們要逼使播客「公民抗命」,播客絕對有權自己選擇不使用某些音樂。然而,為何播客群要驅使其他人一起,盲從一套不合理的權威?為何當其他人指出這套危害創作及傳達的「商業法律制度」不合理時,播客們不但不自己也參與反思,卻反而以曲解和謾罵,去回應、去嘲笑這些反思?是不是因為他們只用播歌,不用直接參與創作,「針不刺到肉不知痛」?

播客群為何不爭取授權和合理收費機制?

  其實錄製一個音訊節目,也是一種創作;不為一些音訊爭取合理的使用權(例如爭取付出合理費用,而非天價),表達一些題材時等於喪失了一些有利表達的選擇(舉例:要製作六四專題節目,完全不用《自由花》、《血染的風采》等已有的版權音樂,則只餘下後人新作的音樂,欠缺該時代情懷。又如周星馳《濟公》尾段,若不用那首中樂版港姐,原先的顛覆性還餘下多少?)。只是他們不自覺而已──他們根本沒站在創作者的位置,而是站在與C.A.S.H.一樣的位置,純粹考慮直接收取多少金錢。因此,才會有「佔人平宜攞人着數唔俾錢」「佢哋鍾意再創作,你話唔得就係扼殺創作」這些與創作空間對着幹的言論。

  他們罵人家基於別人創作來再創作時「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及沒「搵人授權」卻為何不怪責自己:有power做了「代表」,找了C.A.S.H.開會,但不爭取一個合理的價錢和授權機制,讓貧窮的民間同好或民間再創作者,可以合法地以合理價錢獲得授權?不要忘記,C.A.S.H.的門一直都對這些「民間」關着,這個機制一直都不存在。播客們不嘗試為民間打開這門,但指責人們不去穿過這扇關上的門!

  這次的文太嘮叨了。可能因為「物傷其類」,正如內木一郎一樣,我想起的是同人誌的空間,一個與現時C.A.S.H.和播客態度完全相反的成功例子。

脣亡齒寒:思考同人二次創作戰略

  日本那邊能做到同人(二次創作)與原作者的雙贏。他們明白,在同人圈中,製作和購買二次創作作品的人,都是原作的fans,這些二次創作等於為原作作宣傳。因此他們不但不禁止二次創作,許多公司更明言允許或鼓勵。即使同人誌即賣會、同人誌購買網站和同人誌專門店,有一定的商業性,但大家都在互惠互利的空間生長,確保了這片創作空間。

  本來C.A.S.H.也可以日本動漫畫商、遊戲商的態度,對待民間的網上電台、播客、再創作,視他們為宣傳(反正再創作會重製過作品,並非原來製品;網上電台、播客等也可以不完全播放整首歌,或在歌曲中插入介紹或其他對話,以防人們不付錢盜錄。因此不會購成商業威脅──除非C.A.S.H.怕他們的流行曲質素太差,別人單在網台聽了一小段已經不會購買)。但短視的C.A.S.H.,以及為虎作倀的播客群,都沒有日本動漫遊戲商的識見。

  要是有一天,C.A.S.H.連日本動漫遊戲商說明「歡迎二次創作」的同人歌曲,都要收費,同人們如何面對?C.A.S.H.的行動當然違背原作者的意願,但現行的法例只會保障他們作「合法陀地」的地位,原作者的意願卻從來不顧。

  要是有一天,知識產權署與黃玉郎等人,又或與迪士尼、Sanrio等人,不顧同好們的再創作其實是支持着原本作品的熱誠,聲稱同人們侵犯版權,要付高昂的費用,怎麼辦?假設,即使同人們有機會直接向日本爭取,獲日方允許繪畫二次創作,香港的版權持有人仍可根據什麼法例,霸道地說:總知在香港,你要給我付什麼天價,才算合「法」。

  屆時同人們不爭取麼?只能默默接受香港商人違背創作精神的「鳥籠創作空間」麼?在「鳥籠創作空間」底下創作,作品的靈魂不泡湯麼?沒靈魂的作品,沒自主的同人,還是同人麼?

  目前同人界仍是天堂,自由自主。但不排除,像C.A.S.H.或播客群等的一類人會越來越多,並有可能染指同人界。同人們討論出捍衛創作精神和創作空間的策略,也許是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