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國家主席習近平將「出席」七一回歸慶典及新一屆政府就職典禮,政府新聞處早前僅向個別媒體發出採訪邀請,並訂下一系列條件。惟昨日部分獲邀傳媒派出的記者,被政府新聞處以「保安理由」拒絕其申請,記協對此表示極度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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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國家主席習近平將「出席」七一回歸慶典及新一屆政府就職典禮,政府新聞處早前僅向個別媒體發出採訪邀請,並訂下一系列條件。惟昨日部分獲邀傳媒派出的記者,被政府新聞處以「保安理由」拒絕其申請,記協對此表示極度遺憾。
(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被告、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至今還柙逾14個月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今頒下判詞交代理由,指毫無疑問林卓廷有強大政治影響力,直至2020年11月仍然維持游說國際制裁的立場,難相信他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杜麗冰法官在書面理由表示,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李國威表示,林卓廷沒有鼓吹暴力和香港獨立,亦沒有游說國際制裁。他的Patreon帳戶只用來籌款,因為他辭去立法會議員一職,需要維持生計以及他的法律開支。李大狀亦指出,作出保釋申請前,林卓廷已移除所有社交媒體渠道,以證他願意遵從保釋條件。
不過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指出,林卓廷設立Patreon帳戶,目的是加強國際游說和反抗政權。羅又指在2019年9月,林卓廷與同案被告胡志偉及尹兆堅宣稱成立一個小組負責游說國際制裁。而從Patreon的捐款亦反映林卓廷有強大政治影響力。
杜麗冰法官最終指,毫無疑問申請人林卓廷有強有政治影響力,他直至2020年11月仍維持國際制裁的立場。她認為難相信他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故拒絕其保釋申請。
(獨媒報導)去年七一有人向禮賓府投擲易燃物品,一名24歲無業男子翌日被捕,早前被控一項縱火罪,被拒保釋還柙至今。事隔一年,一名19歲女侍應亦被正式起訴,她被控一項縱火罪,兩人今(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應控方要求,將兩案合併並轉介至區域法院,將於7月19日在區院答辯。控方反對兩人保釋,男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女被告申請保釋獲批。
今被控縱火罪的被告為盧凱瑤(19歲,侍應生),至於早前被控的被告為王俊彥(24歲,無業),兩人同被控一項縱火罪。
控罪書顯示,案件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負責。
盧凱瑤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遵守宵禁令、每天到警署報到及居住在報稱地址。
修訂控罪指,兩人於2021年7月1日在中環香港禮賓府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財產,即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編號:ESCC1114/2022
(獨媒報導)違反「口罩令」最高罰款1萬元,一名77歲老翁去年3月在南昌街休憩處遭兩名巡警捉到無戴口罩而遭票控。老翁不認罪,他解釋有長期病和失禁問題,當時正在服藥,由於戴著牙托,嚼碎藥物需時。經審訊後他被定罪兼重罰12,800元。老翁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頒判詞,由於警員隨身攝錄機在走至老翁面前始拍攝,只見他曾喝水,不能揣測是否服藥,維持定罪;判刑方面,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葉成林無交代為何施加額外罰款,亦不認為老翁抗辯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減至6,000元罰款,分6期繳付。
原審的求情交代上訴人張皓章旳背景,他77歲和妻子同住,已沒有工作8、9年,每月領最3,800元長者生活津貼。他有健康問題,包括耳朵和牙齒毛病,亦會失禁。
條例容許裁判官施附加罰款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 (佩戴口罩) 規例》,任何人違反條例,可處10,000元罰款。但若任何人在「沒有提出辯護理據後」,或在「提出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辯護理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可以在罰款及訟費外,另處附加罰款。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正正考慮上述條文,向老翁施加額外判罰。
【獨媒報導】各界慶祝香港回歸25周年活動近日開鑼,香港漁民團體聯會今早安排25艘漁船,在維多利亞港列隊巡遊,慶祝回歸。出席開幕儀式的立法會漁農界議員、民建聯何俊賢稱,漁農界在反對派亂港之時,沒有放棄香港,仍然「勇敢地」舉辦海上巡遊支持23條立法和警方執法。
香港漁民團體聯會特意安排25艘漁船今早10時在尖沙咀碼頭列隊巡遊,帶頭的5艘大漁船均有名稱,分別名為「慶祝號」、「感恩號」、「祝福號」、「奮進號」及「灣區號」,各艘大漁船均帶領4艘漁船組成方陣在維巷巡遊。
此外,每艘漁船均插有國旗和區旗,以及「慶回歸 同攜手 開新篇」等直幡。而領頭的大漁船掛上與主題相應的橫額,如「灣區號」的橫幅寫上「共享機遇 共創未來」。
(獨媒報導)一名53歲無業男子涉於Telegram 發布煽動意圖帖文,以及被搜出3把軍刀。他於前日被捕,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案件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由於被告正留院未能到庭,因此押後至6月30日再訊,以待被告出院,代表被告的大狀指沒有保釋申請。
被告為報稱無業的陳永霖(53歲),被控3罪,分別為「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20日至 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