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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違口罩令「爆頂」罰款1.2萬元 上訴得直 原審無交代重罰原因

七旬翁違口罩令「爆頂」罰款1.2萬元 上訴得直 原審無交代重罰原因

(獨媒報導)違反「口罩令」最高罰款1萬元,一名77歲老翁去年3月在南昌街休憩處遭兩名巡警捉到無戴口罩而遭票控。老翁不認罪,他解釋有長期病和失禁問題,當時正在服藥,由於戴著牙托,嚼碎藥物需時。經審訊後他被定罪兼重罰12,800元。老翁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頒判詞,由於警員隨身攝錄機在走至老翁面前始拍攝,只見他曾喝水,不能揣測是否服藥,維持定罪;判刑方面,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葉成林無交代為何施加額外罰款,亦不認為老翁抗辯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減至6,000元罰款,分6期繳付。

原審的求情交代上訴人張皓章旳背景,他77歲和妻子同住,已沒有工作8、9年,每月領最3,800元長者生活津貼。他有健康問題,包括耳朵和牙齒毛病,亦會失禁。

條例容許裁判官施附加罰款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 (佩戴口罩) 規例》,任何人違反條例,可處10,000元罰款。但若任何人在「沒有提出辯護理據後」,或在「提出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辯護理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可以在罰款及訟費外,另處附加罰款。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正正考慮上述條文,向老翁施加額外判罰。

上訴由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處理,原審裁判官為暫委裁判官葉成林,兩次聆訊上訴人均沒有律師代表。原審控方案情簡單,兩名巡警於去年3月23日,見到上訴人與一名女子在南昌街休憩處聊天,沒有佩戴口罩,巡警越過馬路時才開啟隨身攝錄機拍攝,告之上訴人違例。上訴人最初不肯交出身份證,一名警長增援到場,經過一小時交涉,上訴人交出身份證,巡警發出罰款告票。

老翁投訴警長利誘「會冇罪,會甩嘅」

上訴人在原審時自辯,他表示當時與妻子準備到街市買餸,由於他有失禁的情況,需要根據醫生的指示服食藥物來控制,當時他正在嚼碎相關的藥物。他指控警長當時利誘:「冇辦法,我哋伙記要做嘢,上庭會幫你求情,放心,會冇罪,會甩嘅」,但警長否認。原審裁判官信納所有警員誠實可靠,不相信上訴人的口供,尤其是他「正在服藥」的說法,裁定他罪名成立。

辯稱當時嚼碎藥物 官指影片拍不到不能揣測

上訴人在上訴時提出,他一開始便告知警員他正在服藥,那一小時的爭論,是他再三要求警員以書面記下他服藥和準備飲水的口供。他又表示談天可不用除口罩,吃藥卻要,他因戴牙托,嚼碎藥物要用實牙,要用手指調校,也需一‍定時間才可完成;他不爭議無戴口罩,當時手握口罩,但他沒有談天,而是咀嚼藥物。他同時呈交一份醫院的處方藥物是需要空腹嚼碎的的陳述作為新增證據。

黃崇厚法官表示,由於上訴的法庭,只憑書面紀錄作判斷,缺乏原審裁‍判‍官對證人的表現有耳聞目睹的優勢,除非原審判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否則不會輕言干預裁判。

黃官表示觀看呈堂片段後,認為上‍訴‍人未能提出有力和充份的理由,令法庭認為應干預裁‍判‍官裁決。他指案中警員未有在較早階段開始錄影,片段確實只從警員走到了上‍訴‍人面前才開始拍攝,完全沒有顯示上‍訴‍人在咀嚼藥物或服藥,只見他曾喝水,片段所示的沒有和控方警員所述的不符。他表示裁‍判‍官不能在沒有證據揣測。最終認為定罪穩妥。

不認罪不等於必然判罰附加罰款 判刑不妥獲推翻

就判刑而言,黃官提出整個「口罩令」的設計,是以行政方式達致以快捷方法處理違法人士,免除相關人士須出庭應訊,若依規定繳付定額罰款,則不得就有關罪行而檢控該人,亦不得裁定該人犯有關罪行。設計令當局不用花上資源和減除舉證失敗的風險,對市民而言,也因不用面對檢控、不用應訊和免除被定罪的風險而繳付定額罰款。不過他強調,立法原意並非指不交罰款的人必然是要考慮判罰附加罰款。

黃官續指上訴人辯解作證,即使原審裁‍判‍官葉成林不信納其證詞,亦不應單單因為這樣便裁定上‍訴‍人「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就本案而言,他認為原審沒有充份交代判罰附加罰款的判斷,他對判刑穩妥性有保留,裁定判刑上訴得直,改為罰6,000‍元,顧及上‍訴‍人的經濟狀況,准分6‍期繳付。

案件編號:HCMA 59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