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立法會今日(8日)突發舉行聯席會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授權當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涉國家安全,相關案件則屬於《香港國安法》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會後被問及證明書可否被法庭推翻,以及證明書會否公開。他表明法院不能推翻證明書,相關審訊程序亦會公開,並解釋行政長官判斷一件事是否涉及國安時涉及非常敏感、高度機密的資料:「唔係一個司法機關一般行使權力時有能力作出判斷。」
會議約一小時便結束,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後見記者,林定國重申制訂附屬法例目的是要進一步界定「乜嘢嘅罪行係會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強調危害國安罪行不只《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下的罪行,亦包括其他香港法律下的危害國安罪行。他更主動提出:「大家自己一定會想問,咁究竟香港法律之下點樣斷定一個罪行係咪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呢?」他又強調附屬法例沒有增加新的刑事罪行、罰則及新制度。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證明書不能推翻、不受挑戰
在傳媒問答環節,《無綫新聞》問及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機制,又如果法院在審訊中,發現案件與國安無關,是否可推翻證明書。鄧炳強表明,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特首可在法庭審訊期間或其他情況下發出證明書,證明書亦不受其他法例挑戰。林定國補充稱「法院係唔可以推翻證明書,因為對法院係約束力」。他解釋將證明書的判斷權交予行政長官,是因為判斷一件事是否涉及國安往往涉及非常敏感、高度機密的資料:「唔係一個司法機關一般行使權力時有能力作出判斷。」
《有線新聞》指政府繼去年5月後,再次制訂附屬法例,當時是否「諗漏咗」、現時又「係咪有新嘅情況發生咗」。鄧炳強稱會不停檢視維護國安的制度及機制,如發現有未盡完備的地方,會毫不猶豫作出改善。另外,如行政長官對有陪審團的案件發出證明書,將會如何處理。鄧炳強指,案件將會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需按照相關程序處理,包括委派指定法官等,而是否需要陪審團則由律政司決定。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Now新聞》關注附屬法例是否針對某些案件的「國安漏洞」。鄧炳強重申有需要就會作出改善,並指「以往沒有法例講到好清楚」《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法庭判例更指「行政長官出咗個證明書咪就係囉」,希望透過附例令法律確定性更加清晰。被問到現時部份刑事案件會否變成國安案,造成審訊不公,林定國指「我哋要搞清楚一樣嘢」,即使有罪行被今次附例定性為國安罪行,所適用的法律程序都是原有程序,同樣嚴格依從《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規定:「就係充分尊重返我哋所珍惜嘅基本人權法治原則,即係本身適用於國家安全罪行嘅程序都係已經確保咗公平審訊。」

會否公開證明書?林定國:審訊程序會公開
《明報》問到立法原意是否適合一般法庭審訊,為何不在附屬法例中列明只適用於審訊。林定國重申立法原意「係講清楚」,界定甚麼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特別是《國安條例》7(d)的「香港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呢句說話本身,我哋睇完之後覺得係有不斷完善,同埋更加清晰化嘅必要。大家可能問『咁咩叫香港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先?我哋唔希望大家有誤會、產生不必要爭拗,相信市民大眾都希望任何法律愈明確愈好。」
《明報》亦問及會否公開證明書的內容。林定國又指,現時談論的是法律程序,「我哋香港係公平審訊,如果有證明書出咗,咁當然相關嘅程序都會用國安程序啦。如果審訊嘅話,如果你見到係指定法官,或者係有特別嘅安排,當然呢件事大家係會公開知㗎喎,我哋國安所有審訊程序都係公開進行。大家係會知呢件事,我諗如果用常理判斷,個答案係肯定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