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諾軒問政府,政權懲罰市民侮辱國歌係咪國際標準。
鄧忍光無辦法,只能夠話無咁樣既國際標準,承認政府而家只係盲從緊全國性法律,反正罰則跟返《國旗及國徽條例》,所以無問題blah blah blah。
廖長江突然間插嘴,話區議員你可以參考下德國,佢地侮辱國歌的罰則同香港好接近。
係都要衝出來柒既。
誠然,德國《刑法典(Strafgesetzbuch)》第90a(1)(2)條確實禁止任何人公開誹謗(verunglimpft)德國國旗、國徽或國歌(或聯邦州的旗徽歌),違者最高可被判3年監禁。
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自1990年兩宗分別涉及侮辱國旗和侮辱國歌的案件開始,就已經考慮到第90a(1)(2)條實際上限制了德國《基本法(Grundgesetz)》第5(1)條所保障的藝術自由和言論自由,所以「誹謗」的含義不可過分寬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