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的關鍵,在於被告是否串謀取得立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旨在顛覆國家政權。不過在有否達成串謀協議、被告是否串謀一分子兩大問題以外,更重要的問題其實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違法的嗎?
控方的說法,是被告不考慮議案優劣、「無差別」投反對票,便是濫用議員職權、沒有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構成控罪中的「非法手段」。不過,何桂藍從根本上質疑「無差別」的定義,辯方也力陳,否決預算案致解散立法會的程序是《基本法》所訂明、用來解決立法會與特首嚴重分歧的機制,不會導致政府癱瘓,而法律無規定議員應如何投票,議員只是向選民問責,議員投票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法庭不應干預。
事實上,「無差別」一詞從無在初選期間出現,不少控方和辯方證人亦表示曾相信運用否決權並不違法。當控方於結案陳詞首度指控,被告明知「五大訴求」無法實現,故以此作為手段來爭取選民支持,以制造「前所未有的憲政危機」;被告在證人台卻說,他們根本沒有顛覆政府的意圖,只是希望爭取五大訴求,特別是雙普選的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