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由於被歸類為「案情嚴重」,判處刑期下限5年,換言之未能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減刑,掀起《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法律詮釋爭議。終院今(9日)聆訊處理其上訴,5名本地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頒布裁決。據悉,若法庭維持原判,呂最早可於明年1月從獄中獲釋;若然上訴得直,屆時可即時獲釋。
上訴人為呂世瑜(現26歲),法律代表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陳偉彥、梁麗幗和管致行。
答辯人為律政司,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由終審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處理。繼黎智英保釋案之後,本案為《國安法》生效以來,第二宗終院案件未有安排海外非常任法官。
終院今處理兩項重大法律議題:
一、《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情節嚴重」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