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如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國安案件。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符合國際差唔多認許嘅準則」,指美國最高法院在10年前已有案例,如何危及國家安全應由行政機關決定。他分析美國該案例稱,當中涉及敏感資料、未必能夠呈堂,情報牽連甚廣,任何地方均應信任由行政機關作決定。
政府建議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湯家驊今早在商台節目表示,今次訂立附屬法例只是釐清法律程序,讓日後有事實證明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有法可依,即在執行刑事程序時展開國安程序,而非一般刑事程序。
對於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湯家驊指由《香港國安法》通過首日,已列明行政長官擁有該權力,「完全唔出奇」、「符合國際差唔多認許嘅準則」,指美國最高法院亦在10年前已有案例,如何危及國家安全應由行政機關決定。他分析美國該案例稱,當中涉及敏感資料、未必能夠呈堂,情報牽連甚廣,任何地方均應信任由行政機關作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