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元朗站7.21白衣人襲擊事件,43歲爛地停車場東主鄧嘉民被指向站內市民投擲地盤燈和木棍,對峙期間亦手持藤條。他否認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去年經審訊被裁定兩罪成,判囚4年1個月。鄧不服「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定罪,並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周三(15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今(17日)頒下書面判決理由。薛偉成指,鄧手持藤條作為武器,與白衣人群行動一致去襲擊黑衣人,證明他有意圖傷人及造成他人嚴重受傷;只需證明鄧參與協議干犯傷人罪,毋須證明有造成實際傷害。薛偉成亦認同原審法官指,用藤條打人會造成對方嚴重受傷,例如皮膚裂傷甚至流血,不認為任何一項上訴理據是合理可爭辯。
上訴人鄧嘉民(46歲,報稱商人)於去年在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席前受審,被裁定一項暴動及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囚4年1個月。鄧只針對「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庭法官:鄧嘉民手持藤條、與白衣人群行動一致 證具傷人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