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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涉煽投白票 獲批終極上訴許可 爭議控罪有否侵害言論自由權利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涉煽投白票 獲批終極上訴許可 爭議控罪有否侵害言論自由權利

【獨媒報導】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涉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在 Facebook 轉載許智峯籲投白票的貼文,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投白票罪。他爭議條例的合憲性,惟暫委裁判官裁定條例合憲後,蘇改為認罪,被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蘇不服定罪,早前向高院申上訴遭駁回,今(17日)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3名法官聽過陳詞之後,認為蘇一方提出的法律觀點議題具廣泛重要性,故批出上訴許可,容許就兩項議題上訴,包括控罪有否侵害市民言論自由權利,以及有否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終極上訴聆訊定於明年5月20日進行。

上訴人為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23歲,項目主任),他今未有親自到庭,由大律師詹鋌鏘、梁麗幗和司徒子朗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等代表。

是次申請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審理。

上訴人:本案控罪侵害市民言論自由權利

代表蘇浚鋒的大律師詹鋌鏘指,本案控罪過份地侵害市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又指法例容許市民呼籲別人支持一些合法政見,但是卻禁止市民杯葛選舉或呼籲投白票,質疑乃基於市民的政見而有差別對待,違反《基本法》第25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


代表蘇浚鋒的大律師 詹鋌鏘(右)

蘇一方指,市民能夠以和平方式作出提倡,從而影響選民的投票決定,是很重要;若不涉及發表仇恨言論、鼓吹暴力或非法行為,便應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之內。

蘇一方又指,原審裁判官無視上訴人呈交的歐洲人權法院等外國案例,也未有交代本港的獨特情況怎樣與案例不同。每一個地方的選舉制度固然有各自的歷史和立法背景,但是法庭亦需要提出理由解釋為何不參考外國案例。

律政司:經歷2019年騷亂 政府「完善」選舉制度 具正當目的

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則指,上訴人提出的議題不具廣泛重要性,又指當局在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時,已清晰地列出新增條例禁止「煽惑投白票」的正當目的。


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黎嘉誼(左)

法官霍兆剛指,有關條例對市民的表達自由權利構成限制,而將違反有關條例的行為刑事化,牽涉相稱性議題,難道不是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嗎?黎嘉誼則堅稱,2019年社會事件帶來暴力和騷亂,維持了一年多,政府在如此背景之下「完善」選舉制度,法庭可以此考慮新增條例禁止「煽惑投白票」的正當目的。

黎嘉誼又指,原審裁判官沒有無視上訴人呈交的外國法院案例,但參考這些案例時必須考慮本港獨特的立法和歷史背景,因此原審裁判官才會認為外國法院案例不適用於本案的獨特情況。

官批出上訴許可 爭議控罪有否侵害市民表達自由權利 及有否違人人平等權利

3名法官考慮後,認為上訴人提出的法律觀點議題具廣泛重要性,故批准就以下議題上訴:

一、《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本案控罪)有否不合憲地侵害市民言論自由權利,以致違反《基本法》第27及3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2)條?

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本案控罪)有否不合憲地侵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和22條?

案情指蘇浚鋒轉載許智峯帖文 包含煽惑投白票內容

被告同意的案情指,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於12月19日舉行;提名期為10月30日至11月12日,而選舉期為10月30日至12月19日。

前區議會兼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10月29日 在「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的 Facebook 專頁上展示一則貼文,提出一個名為「如水計劃」的方案,煽惑讀者在選舉中投「白票」,以表達對政府的不滿。許亦邀請讀者在社交平台轉發貼文,以宣揚計劃。

廉署翌日發佈新聞稿,提醒市民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觸犯法例,同時呼籲市民切勿發布或轉載任何非法內容。

被告於2021年10月30日在其 Facebook 專頁上轉載貼文 ,該貼文可供公眾瀏覽,並繼續展示至12月15日。廉署人員於12月15日拘捕被告。

控罪指,被告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指他去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期間,在一個名為「So Tsun Fung」的 Facebook 專頁上,轉載一個名為「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的 Facebook 專頁的一個日期為2021年10月29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其選票,致使該選票在立法會選舉中被視為無效。

案件編號:FAMC1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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