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授權當特首根據《港區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安,該行為而引發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立法會昨日突預告今日加插會議討論,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多次強調修例沒有增加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稱訂立附屬法例不影響市民生活,不影響機構正常運作。
會上有議員問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發生的危害國安行為,是否適用今次新例。林定國表示即使檢控,都一定不是涉《香港國安法》罪行,但如果「犯案事實」本身涉及國安,特首證明書程序「當然係適用」。他強調「唔係製造新罪行」,亦不是「將一啲唔犯法嘅嘢突然變成犯法」。鄧炳強確認,一旦被定性為危害國安案件,可在調查時延長扣留期,法庭保釋門檻較高、採用指定法官等措施。

林定國
定性後調查期間可限制見律師、延長扣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