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為編輯所擬。
ViuTV劇《COURT!》第三集的劇情中,控方在開案陳詞後才臨時申請呈交WhatsApp對話及銀行轉帳紀錄,企圖證明被告曾向性侵受害人道歉並轉帳1,000元(編按:以及在案發當日在附近便利店購買避孕套的收據)。儘管辯方強烈譴責控方進行「突襲」,裁判官最終仍接納了遲來的新證據。
在現實的香港法庭中,控方能否在訴訟後期才補交證據?法官的裁決又是否合理?
一般而言,法庭極不鼓勵控方以「擠牙膏」的方式提交證據。根據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YHM》[2019] 2 HKLRD 790 案的判決(第125-126段,其中引用英格蘭權威案例 R v Anthony Stanley Scott (1984) 79 Cr App R 49),控方若一開始應能合理預見需要某項證據來舉證,就不應等待辯方舉證完畢後才提出該證據。(另參見HKSAR v Tsang Kai On [2017] 2 HKC 178 (CA) 第 18 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