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警察連續兩日強攻理大,搜捕校園內的示威者。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傍晚和多名局長見記者。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如數家珍」,列舉暴徒的「暴行」,包括掟磚、使用弓箭、縱火和使用投石器,「好似古代攻城武器咁」,「汽油彈更已如同家常便飯。」他批評暴徒搶犯和駕駛汽車撞向警察,已如同恐怖分子,表明當局會嚴正追究。李家超強調,所有仍身在理大的人,將會「全數控告暴動」,促請他們有秩序地離開理工大學,「對警察投降吧。」
張建宗見記者時,形容連日來的理大衝突十分嚴重,提及暴徒以鋼珠和弓箭襲擊警員,並焚燒理大的設施和附近的天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支援,「只會製造混亂」。他指警察並沒有攻入理大,希望暴徒能立刻和平投降,「暴力係無用,係死胡同。」
西九龍總區指揮官卓孝業
(獨媒特約報導)警察一連兩日包圍理工大學,及在尖東、紅磡和佐敦搜捕示威者,在昨晚拘捕了多名義務醫護人員。西九龍總區指揮官卓孝業在記者會上承認,昨晚拘捕了51名自稱義務醫護人員,當中12名義務醫護人員沒有相關專業資格,以及有3名記者因沒法提供證明屬任何一間傳媒機構,涉暴動罪被捕。卓孝業表示,會繼警方的行動是針對逗留在理大範圍內的人,而不是針對職業。
新官上任的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作開場發言,斥暴徒在全港多區堵路,交通已近乎癱瘓,形容香港已滿目瘡痍,感到十分痛心,「到底仲要容忍同姑息暴徒到幾時?」他表示,有病人因為暴徒堵路而沒辦法覆疹,食物及樣本亦因此無法運送,而暴徒的武器更不斷升級,包括弓箭和石油氣等,「中箭嘅警員無裝備,只係傳媒聯絡,根本係企圖謀殺。」
卓孝業緊接發言,講述警方對理大的行動部署,指市民上次安全使用紅隧過海已是上星期三的事,斥暴徒把理大當成兵工廠,包括製作汽油彈及炸彈,並已聚集長達近一星期。在記者會上,他至少三次斥責,暴徒使用弓箭及彈珠襲擊警員和清理路障的市民。
(獨媒特約報導)24名民主派議員與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根據例所制定的《禁止蒙面規例》提出兩項司法覆核,質疑法例無效及違憲。高等法院今頒下判詞,指《緊急條例》賦權政府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規例,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而《禁蒙面規例》部份條文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亦被指超乎合理所需。
處理兩宗司法覆核的主審法官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根據判詞,就政府實施《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原訟庭裁定《緊急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規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至於《緊急條例》中關於緊急情況的條例是否合憲,原訟庭則不作裁斷。
至於在《禁蒙面規例》方面,原訟庭裁定,《禁蒙面規例》第3(1)(b)、(c) 及(d) 條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即任何人在未經批准集結及已獲批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使用蒙面物品。
《禁蒙面規例》第5條訂明,警方有權要求任何人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原訟庭裁定,雖然引入的措施與尋求達致正當的社會目的有合理關連,但該措施對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亦超乎合理所需。
(獨媒特約報導)2019年區議會選舉投票日尚有7天舉行,再有候選人遇襲受傷,參選北區「鳳翠」的蔣旻正於昨日(11月16日)傍晚擺街站時遇襲。他指兩名兇徙將他推跌在地上、對他拳打腳踢,期間更恐嚇:「如果當選,我就打撚死你!」蔣被打至頭部流血,送往北區醫院治理。蔣旻正認為,兇徙是有目的地襲擊他,主要想威嚇他不要參選,惟他指不會因此屈服。
兇徒突然跳車 蔣旻正多處受傷
蔣旻正憶述,因為前幾日北區比較多事,他要忙著處理街坊與警察的衝突、市民被捕等事情,一直沒有時間擺街站,所以昨日下午5時打算「擺個快閃街站」,事先亦沒有在社交媒體簡介擺街站安排,就連易拉架及旗幟都沒有帶,只是在翠麗花園外與另一名女義工派發單張。
他指在郗約6時20分,一架黑色七人車突然停在他們面前,有兩名年約三十歲的男子跳車跑向他。兩名男子先將他推跌,並對他拳打腳踢。蔣旻正指,兇徒當時沒有手持任何武器,他猜測是因爲戒指、手錶等硬物擊中他頭部以致流血。
今日(11月16日)下午4時許,有駐港解放軍從九龍塘軍營步出,清理附近路障,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對此強烈譴責。
解放軍此舉違反基本法第14條、駐軍法第9條、第11條及第14條。
特區政府必須立即向香港市民交代,是否已經根據駐軍法第14條,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若是,特區政府等同繼續沉淪,逃避政治問題政治解決,進一步削弱一國兩制。
這並不是解放軍駐港部隊第一次不遵守基本法及駐軍法而擅離軍營,在2018年山竹颱風後,駐港解放軍曾經以「公益性質」為由無理離開軍營,清理郊野公園內的樹木。而今次事件更非自然災害,完全屬本地事務。
特區政府與駐港解放軍一而再互扯貓尾,製造藉口,無視基本法及駐軍法對解放軍駐港部隊的限制,欲令香港市民習慣解放軍在港公開活動,漸漸合理化解放軍在港行動,圖達致溫水煮蛙效果。
民主派議員已就今日事件在立法會大會提出緊急質詢,要求政府詳細解釋這次解放軍離開軍營的事件。
根據載於《基本法》附件三並經香港政府根據《基本法》第18(2)條公布成為香港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5及6條,香港駐軍履行除了嚴格意義的防務職責外,只可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者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者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除此以外,《駐軍法》第9條規定「香港駐軍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 」
根據《基本法》第14(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第14(3)條規定只有「在必要時」,並經香港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作出「請求」後,駐軍才可「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法》第14條亦清晰訂明,「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的前提,是香港政府必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必要時 ... 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sic]」、而「中央軍事委員會 ... 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