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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庭裁定《禁蒙面法》不符《基本法》規定 指限制超乎合理所需

原訟庭裁定《禁蒙面法》不符《基本法》規定 指限制超乎合理所需

(獨媒特約報導)24名民主派議員與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根據例所制定的《禁止蒙面規例》提出兩項司法覆核,質疑法例無效及違憲。高等法院今頒下判詞,指《緊急條例》賦權政府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規例,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而《禁蒙面規例》部份條文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亦被指超乎合理所需。

處理兩宗司法覆核的主審法官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根據判詞,就政府實施《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原訟庭裁定《緊急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規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至於《緊急條例》中關於緊急情況的條例是否合憲,原訟庭則不作裁斷。

至於在《禁蒙面規例》方面,原訟庭裁‍定,《禁蒙面規例》第3(1)(b)、(c) 及(d) 條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即任何人在未經批准集結及已獲批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使用蒙面物品。

《禁蒙面規例》第5條訂明,警方有權要求任何人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原訟庭裁定,雖然引入的措施與尋求達致正當的社會目的有合理關連,但該措施對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亦超乎合理所需。

法庭未有就上述裁定作任何判令,法官指示案件需再作進一步聆訊,讓與訟各方就恰當的濟助與訟費作陳詞。案件將安排在星期三(11月20日)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