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今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同日生效,明天(3月24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將舉行聯席會議。新的《細則》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
細則作出多項不同修訂,其中第2條附表「關於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的細則」第3款原規定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警務人員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修訂後加入海關人員,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第2條附表第5款原規定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可「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外國及台灣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修訂後對象改為「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境外勢力代理人」。
不解密設備即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