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的雨傘運動,「和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另外6名參與者被控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罪名。代表律政司的一方結案陳詞指,早前呈堂的中大傳播與新聞學院教授李立峯的意見調查報告並不可信,因為問卷設計有問題;又引用陳健民的供詞指,三子聲稱沒有能力控制「即興參與者」,顯示他們其實有意圖長期佔路。
憲法保障合理的示威表達權利 不包括堵路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憲法保障市民和平表達意見和示威的權利,但是《基本法》只保障對公眾造成合理阻礙的示威,視乎示威程度、時間長度、什麼時候、地點和目的。和平示威的權利並不包括馬路的佔領,市民沒有權利長期佔領馬路。
梁續指出公眾妨擾的罪行元素,「任何行為……威脅到公眾的生命、財產和健康,均已構成罪行,阻塞馬路是典型的一種」。
控方引陳健民供詞指三子有意圖煽惑公眾妨擾
梁舉例,蜘蛛俠在2005年在中環懸掛示威橫額,當時是星期五的午飯時間。消防人員需在金鐘道設起大型軟墊,警方需實行交通管制,車輛需慢駛,道路擠塞近2小時。附近的店舖生意減少,有的甚至沒有生意,蒙受經濟損失。梁又指,受堵路行為影響的不只是道路的使用者,更是一般大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