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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諮詢文件拒提刑罰 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表失望

《檔案法》諮詢文件拒提刑罰 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表失望

(獨媒特約報導)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競選政綱及《施政報告》中曾建議訂立《檔案法》,並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研究及跟進。法改會轄下的檔案法小組委員會今發表諮詢報告,認為有理據支持香港訂立《檔案法》,並將會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直言對諮詢文件未有明確就訂立罰則表態感到失望,強調刑罰於《檔案法》而言相當重要,否則只是「冇牙的法律」。他又認為,《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必須並存,才可保障檔案公開使用,但現時報告未有提及相關做法,憂慮立法無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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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資料圖片)

《檔案法》、《資訊自由法》並立 決定在政府

委員會報告書長達172頁,並參考澳洲、英格蘭、愛爾蘭、新西蘭和新加坡等地有關《檔案法》的做法。檔案法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廖長城表示,委員會經過五年時間研究,認為有理據支持訂立《檔案法》,理據包括提供更清晰的檔案管理制度、提高行政人員管理檔案的意識,以及培養社會大眾重視檔案保存的文化。廖長城解釋,委員會只是研究及建議的角色,《檔案法》針對的是實際保存歷史檔案的行政制度,政府會否同時另立《資訊自由法》是政府自己的決定。

委員會不評論政府摸底欠紀錄

2016年發生「橫洲摸底事件」,房署曾先後四次就橫洲項目游說地區人士,但時任運房局長張炳良稱未有訂立檔案及會議紀錄。 廖長城被問及,如《檔案法》一旦立法,以上做法是否屬於違法。廖只簡單回應,「摸底」文件不屬立法研究範圍,個別的報章事件亦不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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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廖長城

《檔案法》不傾向刑責

被問及日後公職人員如疏忽或刻意不當處理文件是否屬刑事罪行,廖長城表示各國做法不一,例如英國只會以「name and shame」譴責;新西蘭則構成刑事罪行,需要探討社會不同意見。廖又稱,「如果少少疏忽問題就刑事,咁樣好打擊部門士氣」,暗示不傾向需負刑責。他強調,如要有效落實《檔案法》,不應有不合理規定。

至於在沒有刑責的後果下,《檔案法》如何確保有價值的檔案不會被銷毀,甚至不會銷毀屬政治敏感的檔案文件?廖長城認為檔案處的人員會透過專業知識衡量,並認為記者的提問有太多前設。他解釋,政府部門會按指引在30年限期前移交檔案至檔案處,由檔案處的職員鑑定其歷史價值才會決定保留或銷毀,「敏感都係文件,到某階段都係需要鑑定」。

諮詢文件意向保守 議員促及早立法

立法會議員莫乃光、陳淑莊及郭榮鏗早前聯合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提交《公共檔案條例草案》,促請政府儘快立法。然而,委員會今表示立法時間需按社會反應而調整,未能確定立法時間表。主席廖長城指在完成公眾諮詢後,將會整理意見並向法改會提交最終報告。如報告獲接納,法改會提交至立法會。

資訊科技界莫乃光表示,《檔案法》已由2013年開始討論,拖延已久但立法意向仍未明確,憂慮立法遙遙無期。他解釋,《檔案法》的諮詢文件只比較不同地區經驗,但對於立法方向、條例罰則都隻字不提,「只係話有理據支持」,質疑委員會態度保守,相反對於《公開資料法》的立法意各向則較明確。他強調《檔案法》及《公開資料法》缺一不可,兩條法例應同時訂立。

公民黨陳淑莊批評《檔案法》的諮詢文件「雷聲大,雨點少」,直言文件只有問題,欠缺建議。她指,法改會的諮詢文件通常已有具體、充分的建議,但在《檔案法》諮詢文件中卻看不到有任何立法建議,憂慮政府嘆慢板,遲遲不立法。她又認為,現時諮詢報告並不會硬性納入公營機構或法定組織,是過於寬鬆的做法。她指,檔案行動組早前已草擬草案,回應《檔案法》立法的問題、監督架構、與《公開資料法》及《資訊自由法》等關係,促請政府積極回應。

記者:周頌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