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保安局欲借港人涉嫌在台灣謀殺女友的案件,逼迫輿論及議會同意開快車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最終效果是使香港與中國可以繞過協定、隨即互相引渡刑事疑犯。官員透過媒體與官方文件無限 loop「堵塞漏洞」、「爭取時間」、「盡快將兇犯送交法辦」的 line-to-take,建制派又找來死者家屬聲淚俱下哭求公道,務求往所有意圖稍稍叫停一下修法、提出哪怕些許懷疑的質詢者頭上,都扣上一頂「破滅受害人家屬希望沉冤得雪、討回公道願望」的大帽。
不過數天,保安局局長在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時,又改變口風指,修例並不單是為了台灣案件,而是要填補法律漏洞。
但政府依然難以自圓其說的是,既然不單是為了處理個別案件,有何需要將時間線迫得那麼緊?局方的公眾諮詢 [1] 為何堅持要在3月4日停止收集意見,為何必須要在本立法年度完成立法?引渡法修改牽一髮動全身,很可能觸動其他現有條約安排的國家重新審視與香港的刑事司法合作關係,現在政府的建議將一下子使引渡範圍擴至所有沒有協議、司法公平程度參差迥異的司法管轄區,如果修例目的並不再是完全著眼於一宗既存眼前的案件,匆匆行事的理據又在哪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