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眾期待的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今早宣判,本以為丁屋政策可來個了斷。誰料判辭一出,個個都爭著話自己勝訴,有人說丁權「違憲」、有人又說「唔好咁開心住」,究竟今次香港市民贏了什麼、輸了什麼、如果再有人上訴又會追撃什麼?本研社仝人金睛火眼看了整日判辭,為大家一一拆解:
1.【「傳統權益」是指申請權、不是建屋權】
鄉議局聲稱判辭指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然而,建丁屋須事先向政府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判辭114段可見法官同意專家報告所指,政府能全權決定(complete discretion)一個免費建屋牌照的申請獲批與否,換句話說,申請人沒有必然獲得牌照的權利;而村民「有權申請」將農地改作屋地,但政府亦有權以合理理由拒絕申請,故此這不是「自由建屋權」(automatic entitlement)。過往我們翻查解密檔案,亦印證了丁屋政策只是臨時措施(註1),政府有權根據規劃需要決定是否批核丁屋申請。1972年通過丁屋政策時,亦沒承認原居民有「自由建屋權」。在是次判決後,政府更有理由嚴格審查丁屋申請,堅守丁屋政策是為原居民自住需要、而非「套丁」牟利,不應對疑似套丁的申請「隻眼開、隻眼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