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18歲男子暑期涉嫌於今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一幢商業大廈的洗手間內寫上煽動字句,遭警方國安處起訴。他周一( 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案件押後到明年2月23日審前覆核,期間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示控方,要在審前覆核之前,先處理除新「煽動」罪以外的控辯雙方同意案情。
辯方擬爭議19年「常見用語」意思
辯方提出,被告在詮釋2019年出現的「常見用語」時存有「唔確定嘅地方」。官指示辯方,在審前覆核之前,要決定會否就涉案字眼提出爭議。
官亦指,如辯方會就此提出爭議,控辯雙方要在覆核前決定,會否就此議題傳召專家證人。庭上透露,相關字眼曾出現在「唐英傑案」。
辯方:將爭議錄影會面是否可被法庭接納
控方預計,審訊主要依賴一份警誡供詞及四段總長約51分鐘的錄影會面片段,並會傳召一名警方證人。辯方則指,將就當中的自願性、準確性及可呈堂性提出爭議,並傳召一名精神科醫生作專家證人。
被控「新煽動罪」及「摧毀或損壞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