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今年初提出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其中一種針對的行為是不論有沒有收金收入而分租或轉租公屋。高等法院今日頒下的其中一份判詞,正好反映類似事件。一名男子的子女於2021年留學加拿大,而他在2024年的4個半月內,有119天離港,但單位的水錶仍持續上升。房署收到匿名電郵舉報後調查,向該名男子發出遷出通知書,男子上訴失敗後申請司法覆核,他稱自己曾通知房委會自己已經離港,沒有隱瞞,又稱自己不是富戶、沒有霸佔公屋。不過高院法官楊家雄直言,案件全無勝數,拒絕發出司法覆核許可。
案件申請人為陳覺威,他沒有律師代表。房委會在去年8月30日向長亨邨亨翠樓一單位發出遷出通知書,陳上訴失敗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他稱在房委會上訴委員會聆訊期間,沒有得到公平、公正審訊,又稱裁決「不合法、不合理、程序不當」,他稱上訴委員會主席當日問他「如我當你啱,放咗你,你有乜嘢承諾,日後房署又再捉返你,我又怎樣辦呢?你是否麻煩我? 」他認為主席在決策過程犯「決定性法律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