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立法會去年5月審議財政預算案期間,一名64歲無業女子涉爬上記者席叫囂、將身份證掟向會議廳,並掙扎導致保安受傷。被告早前承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的「藐視罪」,但否認「干預立法會人員罪」,經審訊後今(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4星期,緩刑一年。裁判官何慧嫻指立法會是莊嚴地方,但被告無自制能力、行為野蠻。控方於裁決後才向法庭表示被告無案底,何官指應該於審訊階段披露,批評其做法「完全不理想」,尤其被告沒有律師。最後何官要即時覆核自己,以考慮被告無案底對裁決會否有影響,最後她維持原本裁決。
被告鄭敏娜(64歲,無業)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鄭今被裁定一項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成立,她於開審前已承認一項藐視罪。
官指保安誠實可靠 片段未有被人「做手腳」
裁判官何慧嫻於裁決時指,被告爭議閉路電視是經過剪接,而當日捉住她的保安與閉路電視所顯示的並非同一人。被告亦指遭女保安游健麗非禮,觸摸其胸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