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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爬上立法會記者席叫囂 六旬婦認藐視罪 干預保安罪成 判囚4周緩刑一年

涉爬上立法會記者席叫囂 六旬婦認藐視罪 干預保安罪成 判囚4周緩刑一年

【獨媒報導】立法會去年5月審議財政預算案期間,一名64歲無業女子涉爬上記者席叫囂、將身份證掟向會議廳,並掙扎導致保安受傷。被告早前承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的「藐視罪」,但否認「干預立法會人員罪」,經審訊後今(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4星期,緩刑一年。裁判官何慧嫻指立法會是莊嚴地方,但被告無自制能力、行為野蠻。控方於裁決後才向法庭表示被告無案底,何官指應該於審訊階段披露,批評其做法「完全不理想」,尤其被告沒有律師。最後何官要即時覆核自己,以考慮被告無案底對裁決會否有影響,最後她維持原本裁決。

被告鄭敏娜(64歲,無業)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鄭今被裁定一項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成立,她於開審前已承認一項藐視罪。

官指保安誠實可靠 片段未有被人「做手腳」

裁判官何慧嫻於裁決時指,被告爭議閉路電視是經過剪接,而當日捉住她的保安與閉路電視所顯示的並非同一人。被告亦指遭女保安游健麗非禮,觸摸其胸部。

何官引述案情指,被告當時原稱前往會議廳公眾席旁的廁所,惟她突然爬上記者席工作枱上大叫。女保安游健麗上前用左手捉住被告的左手臂、右手捉住被告的腰部,嘗試將被告帶離公眾席。其後男保安張樹偉上前協助,被告一直掙扎最後令游倒地,令其左肩拉傷、右手腕擦損。

何官接納兩名保安均為誠實可靠證人,她不同意被告指兩人的作供有不一致之處。而負責檢取閉路電視片段的科技主任及警員亦是誠實可靠,何官認為閉路電視沒有經過修輯,亦沒有人做過被告所指的「手腳」。

官不接納被告作供 批評其說法不合邏輯

惟何官不接納被告的作供,她並非誠實可靠證人,又批評其說法不合理亦不合邏輯,與閉路電視不相符。被告稱因「感覺被警方逼害」,亦有警員假扮為議員的職員,因此當日希望向立法會求助,亦希望中國政府會協助,於是爬上枱講出2010年警方的所為。她又指直至自己說出「李家超」後,保安才將她帶走。

官:被告掙扎及阻礙執行職責的保安

何官表示,當時兩名保安正執行職責,嘗試制止被告喧嘩,被告一度捉住玻璃欄杆不肯下來,不斷掙扎並轉來轉去,最後撞倒女保安令她受傷。被告掙扎及阻礙兩名保安,已構成抗拒行為,因此裁定罪成。

於何官讀出裁決期間,被告一度打斷稱:「電腦聲好嘈,disturb(擾亂)到我。」她並問:「唔係求咗情先裁決?」

官批評控方於裁決後才表示被告無案底 導致她要覆核自己

控方外判大律師黃錦卿於裁決後才向法庭表示被告無案底,何官隨即質疑:「審訊有無提及?好似無。」她亦批評控方於裁決後才提出被告無案底是「完全不理想」,並指:「尤其佢無律師,呢個階段先講,應該審訊時披露。」何官又稱:「我要覆核自己,因為裁決時無指引。」何官押後10分鐘覆核自己,以考慮被告無案底對裁決會否有影響。她於考慮後表示維持原本裁決。

被告求情指遭警方「屈我犯法」

被告自行求情指自己於2010年移居加拿大,並於2019年返港。她表示證人給予假口供,何官即打斷指「求情唔好重複結案陳詞」,被告回答:「我唔係專業律師。」被告續指被警方蓄意冤枉:「屈我犯法唔係第一次,2010年屈我襲擊罪。」惟最後被判無罪。她又指若能傳召立法會議員作供,可證明屬實,最後她表示:「我無話可說!」

官:被告沒有自制能力、行為野蠻

何官判刑時指,立法會為莊嚴地方,被告在場喧嘩擾亂立法會程序,不理會保安警告繼續大叫,其行為大膽。她又指被告沒有自制能力,行為野蠻,但考慮到她初犯,因此就藐視罪以5星期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至4星期,緩刑一年。至於干預立法會人員罪的刑期與首罪相同,兩罪刑期同期執行。被告聽到量刑起點後,尚未聽到裁判官指會判緩刑時,一度表示:「sorry法官閣下,可唔可以唔好判坐監?」

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指被告於2022年5月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2樓公眾席,抗拒兩名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游健麗及張樹偉。

藐視罪指她於同日同地,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令立法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案件編號:ESCC6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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