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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司法覆核 入稟狀: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簽證 要求法庭宣布越權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 入稟狀: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簽證 要求法庭宣布越權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在蘋果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發布煽動刊物罪,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於去年10月申請加入辯護團隊獲批,惟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不果後,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人大於去年底釋法後,國安委於今年1月召開會議,會上判斷黎智英有意聘請Tim Owen作蘋果案的法律代表,很可能會構成國安威脅,以及違反國家安全利益;另建議入境處處長,若接獲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均須予以拒絕。黎智英周二(11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國安委和入境處處長的決定逾越《國安法》第14條的權力,以及要求法庭撤銷相關決定。

申請人為黎智英,代表律師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董皓哲、李峰琦等。答辯人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區嘉宏;而律政司司長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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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入稟狀:國安委錯誤解讀釋法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承擔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干涉國安委的工作,應當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其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申請人黎智英指,國安委以為可根據《國安法》第14條的職能,去決定「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乃錯誤解讀人大釋法,因釋法指出根據《國安法》第47條,香港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與國安委在第14條下的法定職責和功能無關。

申請人指在這情況下,國安委和入境處處長的決定逾越《國安法》第14條,因它們不在第14條所指的「法定職責和功能」內。申請人指國安委的工作不應凌駕《國安法》和人大釋法。

入稟狀:律政司司長乃國安委成員之一 拒確認釋法對Tim Owen有否影響

入稟狀交代背景指,國安委於2023年1月11日召開會議,討論2022年12月30日人大釋法,當日的新聞稿指國安委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依法履行《香港國安法》第14條所訂明關於國安委的職責。

至1月16日,代表黎的事務律師去信律政司,要求確認人大釋法對聘請Tim Owen的影響,又指人大釋法理應不會影響法院早前的裁決。律政司於1月20日回覆,指對黎的要求感到驚訝,因該信件變相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然而給予當事人法律意見是事務律師的專業責任。惟入稟狀指,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是國安委成員之一,有份作出遭是次司法覆核挑戰的決定,但律政司當時在信件中卻對此隻字不提。

因應律政司的回覆,黎智英其後入稟高院(案件編號:HCMP253/2023),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並不會影響法庭的裁決,即黎智英獲准聘請Tim Owen作為代表律師,以及要求法庭就聘請海外律師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向行政長官索取證明書。

入稟狀:國安委判斷聘Tim Owen構國安威脅 並建議入境處拒簽證申請

至3月20日,入境事務處的回覆則首度披露,在1月11日的國安委會議中,留意到法院尚未就黎智英的案件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書,亦有見Tim Owen可能會再次申請工作簽證來港,因此國安委作出兩項決定:一、為了有效防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必須採取適當措施預防,以及在國安案件中聘請海外律師所引發的情況,國安委判斷黎智英有意聘請Tim Owen作蘋果案的法律代表,很可能會構成國安威脅,以及違反國家安全利益;二、基於上述決定,國安委決定建議入境處處長,若接獲Tim Owen有關在蘋果案中代表黎智英的工作簽證申請,均須予以拒絕。入境事務處又稱,國安委的決定是最終的、有約束力及不受司法覆核,若Tim Owen再次提出工作簽證申請,處長會尊重但同時會行使國安委基於《國安法》第14條的決定。

入稟狀指,直至3月20日之前,上述兩項決定刻意地不予以披露,令黎智英需趕在1月11日起3個月內提出是次司法覆核申請;兩項決定亦使黎作為被告,其所選擇的法律代表不能代表到他。

入稟狀引述入境處指:若有其他凌駕性考慮 依然會拒絕簽證申請

去年10月,高院原訟庭批准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律政司先後向上訴庭和終院上訴,均遭駁回。行政長官其後就此提請人大釋法。其後,律政司向法庭申請押後蘋果案另外6名認罪被告的判刑,以等待人大釋法結果。

協助Tim Owen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曾與入境處職員陳俊峰(譯名)會面,以了解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進度。至2022年11月30日,羅拔臣進一步緊急去信入境處處長,要求延長Tim Owen其時的工作簽證,以讓他能出席法庭審訊。惟入境處處長同日作出回覆,指行政長官於11月28日已向中央提交報告,及提請人大釋法,律政司亦會向法庭申請押後黎智英的案件,因此入境處需要慎重地考慮及處理Tim Owen的申請。

翌日,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再去信入境處處長,指他不履行《入境條例》第11條的規定是不合法。入境處處長則於2022年12月5日回覆,指入境處在審批簽證申請方面有獨立功能,乃有別於處理臨時申請的法庭,入境處有責任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即使申請人符合資格,若有其他凌駕性的考慮,也依然會拒絕其申請,而等待人大釋法結果是其中一項相關考慮,因涉及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

入稟狀:釋法沒指不能聘海外律師 也沒推翻法院裁決

人大釋法指出,根據《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承擔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入稟狀指出,當國安委的決定跌出第14條「法定職責」範圍以外,該決定仍需受司法覆核考驗。

入稟狀又指,人大釋法並沒有指行政長官或國安委有權裁定任何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中,被告不能由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表。追溯力方面,釋法並沒有指法院就Tim Owen的裁決會被推翻或影響,只是把「是否能聘請海外律師」的問題留待《國安法》第47條處理,即行政長官就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而不是指明由國安委或行政長官回答該問題。

入稟狀:國安委自創新功能 應否聘海外律師應由法庭把關

入稟狀指,國安委錯誤解讀人大釋法內容,以致創造一項新功能(creating a new function),即根據《國安法》第14條去決定「是否能聘請海外律師」的問題,以及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惟釋法指聘請海外律師問題屬於第47條範圍,但釋法沒有指明「是否能聘請海外律師」的問題可根據第47條能解答到;更何況《國安法》第14條只是重申國安委現有的職能。

入稟狀指,一旦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47條,決定是否就某行為涉及國家安全而發出證明書,法庭的角色便是去決定由海外律師代表被告是否合乎公眾利益,而《國安法》第5條亦規定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因此法庭的角色在第47條下便顯得重要,類似把關者的功能(gate-keeping function),但行政長官只會發出證明書,而不會就案件作出裁決。

入稟狀:國安委決定影響三權分立 以拒批簽證違抗法庭命令

入稟狀指,國安委判斷黎智英聘請Tim Owen乃關乎國家安全、很可能會構成國安威脅,以及違反國家安全利益,當中牽涉把事件歸類為關乎國家安全,以及評估國家安全威脅。國安委的決定相當於指示入境處處長「應該」就Tim Owen的工作簽證行使決定權。然而上述均不在《國安法》第14條所指的國安委職能範圍內,因此國安委的決定屬越權及非法的。這亦影響三權分立,因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但國安委的決定則透過拒絕批出工作簽證來違抗法庭命令。

入稟狀進一步指,國安委過度詮釋其權力,去判斷任何議題是否「關乎國家安全」,加上不受司法覆核的條款詮釋廣闊,意味國安委可以就任何司法程序召開會議,以及決定案件是否關乎國家安全,然後根據《國安法》第44條委任國安法指定法官、根據第42條應用國安法保釋門檻,屆時整個司法制度將會崩潰(collapse)。

針對入境處處長,入稟狀指他早於Tim Owen申請工作簽證之前,已決定拒絕批出簽證,純綷基於國安委的決定和建議,因此要求法庭同樣撤銷該決定。

案件編號:HCAL5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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