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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陳梓華確認警察65次探監 惟非錄口供 僅談身體狀況、還柙生活和「情緒崩潰」

【蘋果案】陳梓華確認警察65次探監 惟非錄口供 僅談身體狀況、還柙生活和「情緒崩潰」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29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68日審訊。陳梓華繼續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並接受辯方盤問。陳承認有協助李宇軒偷渡離港,包括聯絡其他人安排「安全屋」和船家等,亦將「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交給李。惟陳否認帶領勇武小隊,亦否認曾向李講過會擔任流亡政府的領袖和訓練軍隊。另外,辯方指警方在2021年5月7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合共65次到訪荔枝角收押所或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會見陳,歷時總共65小時。陳稱在65次會面均沒有與警察談及本案證供,僅談及身體狀況、情緒和還柙生活,「一開始,都係經常性我情緒上好崩潰,去到後來我會講吓啲生活嘢囉⋯⋯講吓,因為我喺裡面我係睇唔到太陽,所以真係講吓生活嗰啲嘢,真係想知。」

已認罪的被告陳梓華第10天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由代表黎智英的紐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盤問。


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左)、大律師 Marc Corlett(右)

陳梓華承認有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 被捕後向警稱沒有協助屬「假話」

辯方展示陳梓華的錄影會面謄本,就其有否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陳當時向警察稱:「我冇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佢曾經有詢問過『有冇船可以離開香港?』,當時我對佢嘅回答係,我本人從來冇參與,亦都唔相信有船能夠成功抵達台灣。但係我知道,出面有人係講緊,你可以去問其他人,去搵到嗰啲所謂船家嘅聯絡方式,睇吓有冇機會。」

辯方問上述供詞是真實還是虛假。陳起初稱不懂如何回答此問題,但是法官李運騰指問題並非法律問題,而是事實問題。陳最終回答:「當時係假話。」辯方再問,陳當時是有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陳同意有。

辯方展示另一段供詞,陳向警察稱:「整件事上面,之前佢(李)偷渡,我本人冇資助過佢一分一毫,更莫講話協助佢離開香港。」陳確認他有向警察說過上述說話。

陳梓華承認有向李宇軒介紹人安排偷渡船

另一段供詞亦顯示,陳向警察稱:「佢(李)第一天去保釋嘅時候,已經透過 Telegram 打電話畀我,問我有冇船可以畀到佢,令佢離開到香港去台灣。『去台灣』就冇講嘅;『能夠離開香港』,問得好清晰嘅。我答得佢好清晰嘅:冇。」

被問到上述供詞是真還是假,陳稱是「假話」。陳稱,在李保釋出來之後的第一通 Telegram Call 之中,「當時佢(李)需要地方住,佢話需要一間安全屋。然後佢話,佢畀人拉咗,佢部電話所有嘢都曝晒光,佢覺得我應該走,然後佢需要支援。我當時話,睇吓有冇人幫到佢。」陳稱二人並沒有談及離開香港,但之後的通話中則有。就安排偷渡船方面,陳承認「我有介紹人畀佢(李)識」。

陳梓華確認替李宇軒「搭路」聯絡「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

另一段供詞顯示,陳向警察稱,李宇軒不想回家,「想睇吓有冇安全屋嗰啲。咁跟住之後我話 Okay,我幫佢問吓啦,安排吓啦咁樣樣。咁我哋都有提及過所謂嘅反跟蹤,有啲咩嘢技巧呀咁樣樣。」陳確認他有在通話中與李談及「安全屋」和反跟蹤;他亦有在 Telegram 上聯絡一名叫「Kyle」的人,有關安全屋的事宜。

辯方問,陳梓華有否將一名叫陳世德的人的聯絡方式交給李宇軒。陳確認有,其後李宇軒有告訴他,已經與陳世德聯絡上,並且已經安全。

翻查報道,陳世德為 YouTube 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Friends of Hong Kong」前發言人。據10.1荃灣中槍學生曾志健的承認案情,陳世德於2020年主動接觸他,不斷游說他逃離香港。陳亦要求曾拍攝片段引起其他國家關注及籌款,威脅若曾不遵從,便不會安排他離港。

陳梓華另確認他有聯絡一名叫「Cap」的人,「當時佢話佢可以提供到協助。」陳確認,「Cap」向李宇軒提供釣魚工具和船家的聯絡方式,以讓李掩飾他身處船上的目的。陳亦確認後來李告訴他,已經聯絡上「Cap」,並準備乘船出發;在李登船之前,李亦有聯絡陳,表示準備離開香港。

辯方問,陳梓華有否告訴李宇軒,當他到達台灣之後,要自首和尋求協助。陳則稱:「我唔記得係咪我講。」辯方又問陳有否跟李宇軒說,當他獲台灣當局釋放之後,要乘坐捷克官員的私人包機前往捷克。惟陳否認。

陳梓華確認其法律代表於2021年5月去信律政司作認罪協商

辯方指2021年5月7日,代表陳梓華的劉豹律師行去信律政司,提出在陳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律政司可考慮另一項「協助罪犯」控罪留法庭存檔。至同年5月21日,律政司回覆事務律師行,表示接受提議,同意「協助罪犯」控罪留法庭存檔。最終陳承認了「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協助罪犯」罪則存檔。陳確認。

陳梓華否認帶領「勇武小隊」 亦否認曾告訴李宇軒其小隊牽涉數宗暴力事件

辯方指,陳梓華上週供稱他並非「勇武小隊」的成員,也沒有參與示威活動中的暴力行為。辯方今再問陳是否帶領一隊或多於一隊「勇武小隊」,陳否認。辯方又問陳是否視「勇武」為一種手段,營造一種香港政府不能有效地管治香港的印象。陳亦不同意。

在辯方盤問下,陳梓華確認他在大約2019年7至8月的時候,叫李宇軒到火炭工業區一幢建築物出席分享會,同場有一名叫「Captain」的男子和一名叫「Cath」的女子,惟另一名叫「Cap」的車手,以及一名叫「廢老」的男子則當日不在場。

辯方問陳梓華有否告訴過李宇軒,「Captain」是勇武小隊的隊長,而「Cath」是負責「科學實驗」、製造爆炸品和汽油彈;亦表示知道勇武小隊儲藏爆炸品的地方。陳否認。

辯方又問,陳有否告訴過李,陳自己的勇武小隊曾經涉及7.21白衣人事件、中聯辦外的騷亂事件、2020年農曆新年之前邊境口岸的爆炸品事件,以及大埔有人開槍的事件。陳一概否認。

陳補充,當時介紹「Captain」和「Cath」給李宇軒的時候,「佢哋自己講嘅,都只係話自己係前線抗爭者,我唔會同佢(李)講到畀佢聽,佢哋有做過炸彈或者任何嘢。」他又稱在當日的交流會中,「我冇講過我有一隊勇武小隊,做過啱啱講過嘅任何嘢。」

法官李運騰問,在同一場合中,有沒有任何人向李提及上述事件。陳回答:「確實有可能。」

在辯方的盤問下,陳梓華表示他相信「Captain」和「Cath」都是勇武小隊的成員,惟「Captain」並不是隊長。

陳梓華否認說過負責訓練軍隊或以色列可提供訓練

辯方問陳梓華,在過往任何場合之中,陳有否向李宇軒談及如果成立到流亡政府的話,陳會擔任領袖;如果成立到軍隊的話,便會由陳及勇武派負責訓練軍隊。陳否認。

辯方續指,陳有否告訴過李,以色列軍隊可以向勇武派提供訓練。陳亦否認。

陳梓華稱有提出配合警方調查 直至決定做控方證人之前共會見警察6次

辯方庭上展示陳梓華與警方會見的紀錄列表,並指陳大約於2021年3月31日向警方提出轉做控方證人,其後在同年4月28日,陳首次以控方證人的身份進行錄影會面。陳確認。

辯方續指,在2021年3月31日至4月28日期間,即由陳向警方提出直至他決定做控方證人的這段時間,警方與陳一共會面了6次,歷時合共為18小時。辯方問,在上述的會面裡,陳有否向警察提及證供內容,還是在4月28日才開始在會面中談及證供。惟陳表示沒有印象。辯方追問上述會面中談論了什麼。陳則指:「主要都係當時我嘅情緒。」

當辯方問及上述6次會面期間,陳是否記得警察有做任何手寫或電腦紀錄,陳則表示3月31日那次「好似有」,「但係我問可唔可以配合警方調查,其他我無印象。」

警到羈押所探訪65次 陳稱僅談情緒、身體及還柙生活

辯方引述列表指,陳分別在2021年4月28日、4月29日和4月30日,一共與警方進行了4次錄影會面。另外,在2021年5月3日、5月4日、5月5日及2022年11月10日,警察替陳分別錄取了4份書面供詞。除了上述數次錄口供之外,警察在2021年5月7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有到訪荔枝角收押所或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會見陳,合共65次,歷時總共65小時。

辯方問在該65次會面之中,陳與警察有否談及本案證供,惟陳表示沒有。

辯方又問陳與警察談論了什麼話題。陳則稱:「身體囉⋯⋯跟住,主要都係,講喺(羈押所)裡面嘅生活。」辯方再問還有什麼話題,陳稱:「抱怨囉。」

法官李運騰指,該65次會面表面上似乎並不是錄取證供或進行錄影會面。陳同意,而且印象中也沒有任何協助他喚起記憶的事宜。

李官遂問,陳會如何形容該些警察探訪或會面的目的。陳表示:「一開始,我以為係情緒上,要望一望我點。」他說這是一開始的想法,但是被問到後來有沒有改變,陳稱:「一開始,都係經常性我情緒上好崩潰,去到後來我會講吓啲生活嘢囉⋯⋯講吓,因為我喺裡面我係睇唔到太陽,所以真係講吓生活嗰啲嘢,真係想知。」

李官又表示,出於好奇,問陳梓華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還押期間,院方是否容許家人和朋友前來探訪。陳則指:「唔係所有囉,因為都要做申請。」

辯方其後引述紀錄指,警察於2021年5月14日探訪陳梓華的時候,是到達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而非荔枝角收押所,問陳是否因為精神狀態而被轉移至小欖。惟陳表示不知道。

辯方又問,就陳的精神狀態,有否任何醫生介入治療。陳表示沒有,亦確認他的精神狀況並非嚴重到要醫生介入。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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