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性罪行改革討論多年,政府終就完善法例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昨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民建聯植潔玲提到,近年涉「侵害兒童的性罪行」案例數字飆升,2025年創新高錄得近800宗,指有團體關注現時法例缺乏針對「持續性侵犯兒童」的特定罪行,問及會否參考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設立相關罪行,確保量刑反映受害人持續的傷害。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留意到社會上的關注聲音。然而他指政府於2000至2001年曾與律師和大律師公會討論,認為相關罪行對被告「並不公道」,「當時律師同大律師公會覺得,如果有呢條罪,對於一般被告人嚟講係唔公道嘅,因為你冇好好講清楚案發時嘅時間地點。」他又認為,現行法例已有「sample charge」的做法,能夠處理相關情況。他舉例指,現時法例已經會考慮被家庭成員持續性侵的情況作量刑,「必然喺量刑入面會反映返呢個情況」。
訂11項不同意情況
當局建議修訂「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法例,更明確制定「同意」的法定定義,並以「非詳盡無遺」方式訂明11項不構成同意的情況;擴闊強姦罪的定義和範圍,至性別中立和包含其他插入式性侵行為;劃一「同意年齡」為16歲;進一步涵蓋早前引起關注的潑灑不明液體情況至「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以及完善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等,包括新訂八項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包括「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等
民建聯陳學鋒關注,修訂能否針對過往有人訛稱以宗教儀式進行「性交轉運」的情況。鄧炳強表示,修訂後新增「同意無效」列表,訂明不同意的情況,當中包括「受害人誤解性行為的本質或目的」,指可處理「性交轉運」情況。
修例對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訂定域外法律效力。陳學鋒關注,如果有人在香港誘騙他人到海外發生性行為,港府有沒有管轄權逮捕疑犯。鄧炳強指,若誘騙行為或性行為其中一項在香港發生,港府都有司法管轄權,「無論誘騙嘅行為喺邊度發生,或者實際嘅性行為喺邊度發生,是但一樣喺香港發生嘅話,我哋都有司法管轄權。」
新例不具追溯力,此外,現時法例只規管「男強姦女」的情況,如在生效日期之前,女士與非自願的男士發生性行為,「咁冇辦法啦,我哋法例冇追溯力,就不能夠控以嗰個女士強姦罪。」
「撥灑液體」如涉性目的可構性侵犯
民建聯林琳指,臨近暑假,不少大學都設有迎新營,不時有新聞傳出有活動故意向女同學撥灑液體,關注修例能否制止相關情況,「睇返新聞,每次呢啲迎新營都會見到,可能有啲遊戲叫啲女同學去着白色衫,故意整濕佢哋嘅身體,或者甚至乎撥灑一啲奇怪顏色嘅液體,呢方面嘅行為係咪都可以有法例監管到?」
鄧炳強表示,修例包括把「撥灑液體」情況涵蓋至「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當中,如行為涉及性目的,相信可受監管,「接觸性嘅性侵犯入面,包括向某人撥灑液體,亦都包括向某人射精、射尿液等……當然要為性目的啦。呢個正正係針對大學迎新營,特登搵啲女同學淋濕佢,令到佢尷尬,令到佢體型露咗出嚟,呢個就係規管到。」
使用「精神缺損」定義 降檢控門檻
選委會樓家強提到,政府文件顯示2021至25年期間,「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案件中,共有53人被捕,但只有5人被定罪。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為受害人的猥褻侵犯」案件中,共有89人被捕,但沒有一個人成功被定罪,關注修改法例後可否提高成功的檢控機會。
鄧炳強承認,過往定罪率低反映現行法例不足,例如現時需證明受害者是「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夠獲保障。因此修例建議日後使用「精神缺損」的定義,讓門檻比較貼近現實。
樓家強又指,現時「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可讓僱主查核需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人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惟屬自願性質,無法攔截存心隱瞞的戀童癖者。他建議政府可研究把查核機制提升為強制披露,甚至把嚴重的兒童性罪犯,永久禁止從事有機會接觸到兒童的工作。
鄧炳強指,如果應徵者拒絕自願申報性罪行定罪紀錄,理論上可以不聘請相關人士。他續說,現時不改為強制申報的原因,是希望繼續保留曾被定罪人士被聘用的機會,但會再適時檢視政策,「因為我哋都試過一啲例子,係可能個聘用人個校長係好熟悉呢個人嘅,亦都知道可能係好多年前少不經事嘅時間,曾經犯過呢個錯誤,認為佢個風險係好低,或者佢從事教育風險係好低,就算教書都有好多唔同類型,而家都仲有個方式係俾佢聘用。」
被告有積極責任
修例後的「同意無效」情況包括「受害人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民建聯葛珮帆關注,當局將如何定義「透過動作」。她舉例說,過往辯方會以受害人「自己跟我返屋企」、「跟我返酒店」等理由,來說明被告相信受害人表示或暗示同意。她問到,為何當局沒有參考海外國家做法,為「錯誤但真誠相信」的辯解設限。
鄧炳強回答指,每一個個案千變萬化,但修例訂明某人可在性行為任何時間取消同意,被告亦有積極責任確保獲得同意,「例如同我返酒店,冇講做咩,唔代表同意同你發生性行為。咁如果你話係返酒店發生性行為啦,點頭,咁就可能係。但責任都喺返被告人度,你一定要有個積極嘅責任,去確保你真係得到同意,唔可以話誤會同意。」
葛珮帆亦關注新修訂能否監管包括網上露體、傳送不涉真人的性影像以及用深偽技術製作的色情影像的行為。鄧炳強指,網上行為不是無法可依,若被告行為涉性目的,或令受害人感覺到侮辱、驚嚇或困擾,皆可受「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監管。他指如不涉及發佈用深偽技術製作的色情影像,藏有色情物品都可能會犯法。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條文仍有缺口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歡迎修例,但認為仍留有重大缺口,指被告或聲稱「誤會」,倡為「誤信同意」辯解設限制條文。對於強姦罪的定義由只限於「陽具插入陰道」擴闊至其他插入式性侵的行為,協會亦表示歡迎,倡政府直接以「插入式性侵犯」取代「強姦」字眼,免大眾誤解以為指涉行為必然有武力、肢體反抗成份,以及僅限於女性或以陽具作出的性侵行為。
協會同倡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指現時法律制度只能於重複多次的性侵事件中,抽取幾次獨立事件作檢控,無法準確反映其長期性剝削關係的嚴重性。協會亦指,兒童的認知能力和知識水平不足,亦有處於權力不對等環境而難以反抗等反應,導致檢控困難。協會倡參考外國法例,例如澳洲有「持續性侵犯兒童」罪,無須受害人逐一描述性侵事件,只要證明在某時間段內,一連串的性侵行為曾發生兩次或以上,已經可以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