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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改革】性暴力倖存者:憂「錯誤但真誠相信」辯解成漏洞

【性罪行改革】性暴力倖存者:憂「錯誤但真誠相信」辯解成漏洞

【獨媒報導】政府就完善性罪行法例展開公眾諮詢,由性暴力倖存者成立的「我們都是X - 性罪行改革關注組」成員TszChing認為,很多性侵受害人在案發當刻因身體不受控而難以反抗。然而社會在責怪受害者文化下,經常會問受害者為何不反抗,即使可能不是有心責備,但對倖存者而言也是一種傷害。她希望今次改革可以成為一個轉捩點,向社會傳遞清晰的訊息,提出性行為的一方需要主動確認對方同意,「要俾人檢討嘅唔應該係受害人,應該係施暴者。」

她擔心現時修例建議仍存有漏洞,辯方仍可質疑為何事主不反抗,並聲稱誤會受害人意願為藉口開脫。即使現時修例建議的上半部份完整,但如果不為「錯誤但真誠相信」的辯解設門檻,最後都會「功虧一簣」。

TszChing
TszChing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副主席兼非執業大律師馬碧筠認為,法例應更清晰界定如何為之已採取合理的步驟確定受害人是否同意。她建議當局可參考加拿大的做法,為「誤信辯解」設限,限制在某些情況下被告「誤信同意」的信念必定屬於「不合理」,例如明確指出在被告酒醉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以及在符合「同意無效」列表中的情況之下,被告不能稱誤會事主意願作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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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以「誤會」開脫

政府就完善性罪行法例展開公眾諮詢。昨日(8日),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舉行記者會,協會總幹事莊子慧、協會副主席兼非執業大律師馬碧筠,以及由性暴力倖存者成立的「我們都是 X - 性罪行改革關注組」成員Janelle和TszChing 就諮詢文件表達意見。

莊子慧表示,協會歡迎當局就性罪行修例展開諮詢,並樂見諮詢文件採取了協會過往的建議,包括明確界定「同意」的定義、增設11項「不能視作同意」情況的非窮盡列表、列明「受害人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會被視為沒有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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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

然而,她表示協會關注當局目前建議仍然存在重大缺口,未有為「誤信同意」辯解設限。莊子慧指,現時諮詢文件仍然沿用英格蘭2003年的性罪行法令,陪審團在衡量被告相信同意性行為的信念是否合理時,必須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即使修例已增設「不能視作同意」情況列表,但被告仍然可以如以往般,聲稱「誤會了事主同意」作辯解開脫,來推翻列表中的情況。

馬碧筠補充指,已有多個海外法律改革委員會指出,英格蘭2003年模式的法例容許大量詮釋空間,可讓被告單向的主觀信念凌駕客觀列明的情況。

促清晰界定何為「同意」 為「誤信辯解」設限

馬碧筠認為,法例應更清晰界定如何為之已採取合理的步驟確定受害人是否同意,否則修例其實「形同虛設」。她舉例指,現時修例建議下仍容許廣闊空間讓被告開脫,「如果個被告人話我有觀察過受害人嘅表情,咁呢個算唔算係採取咗步驟去睇吓對方有冇同意呢?如果被告話,我插入之前有講到『我而家插入啦』,然後就即刻插入,咁又算唔算係有做到步驟去採取同意呢?」

她強調,即使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上有口頭解釋被告有「積極責任」,但仍需訂立具更強約束力的清晰法例條文保障受害人,「去到法庭嘅時候,到底雙方嘅律師或者法官去點樣詮釋,當然我哋都係需要靠住比較清晰嘅法例,先至可以得到好啲嘅保障。」

馬碧筠建議,當局可參考加拿大的做法,為「誤信辯解」設限,限制在某些情況下被告「誤信同意」的信念必定屬於「不合理」,例如明確指出在被告酒醉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以及在符合「同意無效」列表中的情況之下,被告不能稱誤會事主意願作辯解。她相信,進一步的修訂可讓法例更符合立法原意。

倖存者對修例感振奮:傷害終被社會承認

Janelle指,她公開向大家見面是為了讓公眾看見每一位性暴力倖存者都是真實的人,讓每一位曾遭受性侵犯的人知道,他們並不孤單,「你所受嘅傷唔應該要你獨自承擔,亦唔需要收收埋埋,我哋希望同你哋講,你哋唔係孤單一個人。」她續說,希望代表20多位成員就今次性罪行改革發聲,肯定和支持改革的必要,並透過真實經歷,令社會更加了解性暴力的傷害以及受害人的真實處境,藉此帶出與今次改革相關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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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lle

她指關注組很多成員對今次性罪行改革感到振奮,引述成員Maggie指今次修例承認事主沒有反抗不代表同意,這些法律上的進步讓她感覺到,自己所受過的傷害終被社會看見和承認,「好多時倖存者最難捱嘅唔係事件本身,當然事件本身係好難捱嘅,但更加重要嘅係,嗰種冇人相信覺得法律睇見自己、社會睇唔見自己嘅感覺。當法律開始用一啲準確嘅字眼去描述自己嘅經歷,其實係社會第一次同我哋講,你受嘅傷係真嘅。」

促改強姦罪命名

然而,Janelle指關注組仍對今次修例有所憂慮。關於「強姦」罪的命名,認為「強姦」一詞本來對性侵倖存者而言是一道障礙。她指「強姦」容易讓人聯想到陌生人、明顯暴力、拖入後巷等情景,但事實上這與很多倖存者的真實經歷不盡相同,讓他們難以意識到自己正經歷被性侵犯,「其實我哋都花咗好多年先至意識到,我哋嘅經歷都係『強姦』嚟。」

政府以社會對「強姦」一詞已有廣泛認知為由而拒絕修改罪行名稱,惟她認為,當修例後「強姦」的法例內容已改變,但仍然保留舊有命名,反而會令社會把性侵犯罪行僅與狹窄定義的詞語聯想,令罪行元素不清晰。她相信,修改罪行名稱可讓公眾更清晰理解何謂性侵犯,以及讓倖存者更容易對外尋求協助。

憂修例「功虧一簣」 應檢討施暴者而非受害人

成員TszChing同樣對修例並未為「誤信辯解」設限表達關注,引述成員Jessie的親身經歷指,她在法庭上曾表達過,案發時因過於驚恐而出現僵硬情況,但辯方仍然不斷追問為何她「點解冇激烈反抗」、「點解唔打唔踢唔咬對方」,質疑沒有激烈反抗是不合理,最後法庭認為不能排除她同意性行為,或被告真誠但錯誤相信她同意,裁定對方罪名不成立。她擔心即使現時修例建議的上半部份完整,但如果不為「錯誤但真誠相信」的辯解設門檻,最後都會「功虧一簣」。

TszChing強調,很多性侵受害人在案發當刻動彈不能、講不出聲,因身體不受控而難以反抗,況且在某些情況下反抗本身可能是一件危險的事情,「好似講打劫呢樣嘢,大家都會話你唔好反抗啦,『命仔緊要』,但點解呢啲嘢講到去性侵嗰時,個標準就會唔同呢?」

然而,社會在責怪受害者文化下,經常會問受害者為何不反抗,即使可能不是有心的責備,但本身對倖存者來說也是一種傷害,「呢啲問題,雖然佢哋唔係有心嘅,但每一次咁樣問其實都係將個責任推番落去受害人身上。」她希望今次的改革可以成為一個轉捩點,向社會傳遞清晰的訊息,提出性行為的一方需要主動確認對方同意,「要俾人檢討嘅唔應該係受害人,應該係施暴者。」

「積極責任」不違反無罪推定

至於「持續性侵犯兒童」罪,鄧炳強早前稱現時兒童性侵犯罪行會採一段時間內的幾宗事件作「sample charge」,並已在量刑中考慮「持續性」的元素,可反映嚴重性。莊子慧指,「sample charge」的幾個單獨事件不足以反映整個案件的全貌,而且不應僅在量刑中考慮持續性的因素。她建議當局可參考澳洲法例,只要證明一段性剝削的關係存在,已經可以構成持續性侵犯罪行。Janelle續指,現時制度沒有辦法讓受害人把完整的經歷呈上法庭,對被侵犯的人來說也不公平。

對於社會有討論質疑,若修例訂明被告有「積極責任」確認事主意願,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TszChing指出,舉證責任仍然在控方身上,並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且現時強姦罪的定罪因素之一亦已有考慮「被告是否罔顧對方意願」,今次修訂只是重新定義被告意圖,更清晰訂明不能視作同意的情況。

馬碧筠強調,「積極責任」不影響被告沒有責任自證清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