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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詞:國安案件聘海外大狀議題具「明顯重要性」 惟未經「常規途徑」提出

終院判詞:國安案件聘海外大狀議題具「明顯重要性」 惟未經「常規途徑」提出

【獨媒報導】黎智英國安案件已定於今周四(12月1日)開審,他的抗辯團隊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加入,但被律政司反對。即使上訴庭已駁回申請,但律政司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午頒下判詞,駁回律政司的申請,意味黎智英可以聘請 Tim Owen 抗辯。

不過終院在判詞指出,律政司提出的嶄新論點有其「明顯重要性」,但未能通過案例設下的門欖,即從未在下級法院提及或探討過,律政司未能確立上訴許可的基礎。

聆訊時終院官曾關注議題涉「重要法律發展」

終院所指的「嶄新論點」,是由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在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出,他指「處理專案認許申請已確立的原則,並不適用於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他又指除了「特殊情況外」,法庭應拒絕海外大律師的專案認許申請。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聆訊時,曾質疑議題似乎涉及「重要法律發展(major development in law)」,又質疑律政司是否要禁止所有海外大狀參與《國安法》案件。袁國強當時承認議題是「重要法律發展」。

在今午頒下的判詞,終院主要處理律政司司長的申請,是否符合 Flywin 案例的要求。該案例指出,如果處理下級法庭沒有考慮過的新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終院要考慮「公平性」和「未獲中級上訴考量」兩個門欖。

案例提兩門欖 律政司未能滿足

終院三名法官在判詞表示,律政司司長在終院上訴許可申請中提出的嶄新論點,未曾被高院首席法官和上訴庭探討過,「雖然論點有其明顯重要性」,但顯而易見申請未能克服 Flywin 一案訂下的門欖。

終院法官表示律政司提出的問題,本身已明顯引發出大量其他爭議點,律政司提倡的新原則可以引起一連串問題,例如:「為甚麼應無差別地全面禁止所有涉及《國安法》案件的所有海外大律師專案認許申請?何等事情可以構成批准認許的『特殊情形』?」終院法官表示袁國強在聆訊時拒絕回答。

終院強調責任在律政司 法院堅決維護國家安全

判詞又指, 律政司認為若果批出專案認許予海外大律師,可導致阻撓達成對抗「外國或境外勢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干預」的目的。但這些說法極需要詳加解釋和證據支持,終院反問:「究竟個別專案認許,如何導致律政司所指的干預呢?」終院指在處理「國家秘密」時,亦屬同一情況,議題需要基礎,由下級法院詳加解釋,並以事實支持加以探討。終院最終裁定律政司未能就提出的新議題,妥為確立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而舊有提出的理據,因為上訴庭早前已駁回,終院表示不會探討。

在判詞結尾,三名終院法官表示根據《國安法》第三條,香港法院定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凡經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討涉及國家安全的爭議,法庭必定貫徹履行此責任,對有關爭議作出恰當的裁決。」終院表示處理專案認許申請時,若有關乎國家安全的考慮「按常規途徑被提出時」,當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然而在本案,律政司司長在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的階段時,才根本地改變論點,而且未能提供證據支持,因此拒絕申請,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律政司司長須支付申請人就此申請所產生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