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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用大狀 律政司被拒上訴至終院 須支付訟費

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用大狀 律政司被拒上訴至終院 須支付訟費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4罪,定於12月1日開審,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月批准以專案形式認許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Wynn Owen 加入辯護團隊,惟律政司不服上訴,早前遭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21日)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並下令律政司須支付訟費。

判詞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和上訴庭法官區慶祥頒布。律政司一方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

上訴庭:本案事實不涉「國家機密」

律政司一方提出《國安法》中涉及的「國家機密」,而本地大律師受大律師公會及本地法律規管。但上訴庭指出,本案的事實不涉及「國家機密」問題;另外假設有海外律師可能洩露「國家機密」,亦與本案行使的自由裁量權無關。上訴庭認為,沒有適當的依據證明Timothy Wynn Owen可能違反《國安法》範圍中任何信息的保密要求。

黎智英一方:外國大律師需遵守行為守則

黎智英一方則建議法庭留意《國安法》第38條,其中規定《國安法》適用於非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從香港以外的地方犯下本法規定的罪行。此外,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所有執業大律師都必須遵守律師標準委員會手冊中的行為守則。英格蘭和威爾士律師協會亦發布了一份關於「大律師與歐洲跨境在內的外國工作有關職責」通知,目的是提醒大律師注意他們在英格蘭或威爾士境外出庭或提供法律服務時的義務。

通知中規定,律師標準委員會手冊適用於大律師在法庭上的行為,不論在哪個地方的法庭以及哪一種法律。因此,一旦海外律師離開香港,任何違反大律師行為守則或香港法律的執法行動都不會毫無意義或無效。

因此,上訴庭不認為《國安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會因授予臨時許可予Timothy Wynn Owen 而受到不利影響。

上訴庭指律政司建議違背司法自由裁量權

另外,律政司一方曾建議,一般做法應拒絕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臨時接納海外律師,若出現特殊情況,申請人有責任證明。上訴庭認為,律政司一方旨在束縛法院在臨時接納海外大律師時的法定酌情決定權,這有違相關法律。

上訴庭又指,若接納律政司一方說法,法庭將不再需要在特定情況下靈活、明智地平衡公共利益的相關方面,以得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決定。因此,上訴庭認為律政司提出的論點站不住腳,違背了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原則,亦沒有合理的可爭論性。上訴庭亦不同意律政司一方指公眾看法在本案情況下無關重要。

律政司一方引海外書籍 上訴庭指反映海外律師可發揮作用

上訴庭另特別提到,律政司一方在提出《國安法》獨特性時,引用了Julian Richards 的作品《A Guide to National Security: Threats, Responses, and Strategies (2012 ed) 》。在該摘錄中,作者亦多次引用該領域其他作者的作品。上訴庭認為,這表明海外學習,以及海外律師在香港這個新法律領域的貢獻,應該在國家安全法理學的發展中發揮作用。

上訴庭最後指,基於上述原因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律政司亦須支付訟費。

被告黎智英(74歲),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各1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另單獨被控2項串謀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等人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

案件編號:CACV42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