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現任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時任署理會長賴卓賢,於去年11月參選嶺大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期間,被指以「非官方途徑」宣傳自己,包括於校園範圍內張貼海報、於公開社交媒體帳戶發表帖文及接受傳媒訪問,違反選舉規則,因而取消其參選資格。賴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稱選舉主任及校董會錯誤地詮釋選舉規則,要求法庭推翻DQ決定、選舉結果和當選人的任命等。法官高浩文今(4日)宣判,指選舉主任對選舉規則的詮釋是完全合理,又指賴不爭議「犯禁」,不論他有沒有機會就條文解讀作出解釋,並不重要。法官亦認為,限制候選人只能透過獲授權的渠道宣傳自己,旨在確保所有候選人有平等的機會接觸選民,因此不構成過份限制候選人的表達自由權利。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賴卓賢,由大律師譚俊傑、溫浚佑和梁麗幗代表。答辯人為選舉主任章慧芳,以及嶺南大學校董會,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等人代表。
自動當選教務會學生代表、兼當選諮議會學生代表的盧鄭愛娃,以及當選校董會學生代表的杜毅柯,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一方。二人獲准缺席早前聆訊。
官:若某候選人使用更多廣告或媒體宣傳 便未能確保選舉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