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現時《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10條禁止市民進入異性公廁,一名跨性別男子因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身份證仍顯示為「女性」,雖獲發「廁所紙」,惟按條例仍被禁止進入男性公廁。他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條例,高院周三(7月23日)頒下判決,裁定有關條例以及基於一個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來劃分界線屬違憲,並宣布將條文廢除,暫緩生效12個月,以便政府有時間處理。環境及生態局周四(24日)發稿,表示「政府正仔細研究判詞和徵詢法律意見,考慮提出上訴」,並提醒現時巿民必須繼續按男女分隔的原則進入公廁,以免觸犯相關法律。
環境局:條例目的為保障市民私隱和安全 正仔細研究判詞、考慮上訴
環境及生態局發言人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規定公廁須按「男女分隔」原則,目的是為了保障市民的私隱和使用公廁時的安全,以及反映社會規範和期望,此安排一直獲社會廣泛接受。
發言人又指,現時食環署轄下的公廁,除了根據《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而設的男女分隔公廁之外,約一半的男女分隔公廁附近還設有無分性別公廁,包括「暢通易達洗手間」或「通用洗手間」,以供各界人士(包括跨性別人士)使用。









